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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

编辑:祝萌琎 发表时间:2018-04-02 10:41 来源:湖南省扶贫办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到2022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201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考核机制,从严考核,通过考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助推脱贫攻坚。
    (二)坚持注重成效。以结果为导向,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可以量化、可以操作、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注重考核脱贫减贫成效,突出精准识贫、精准帮扶和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落细落实。
    (三)坚持客观公正。考核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 扶贫开发数据库的数据和其他有事实依据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建立扶贫绩效第三 方评估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考核的公信力。
    (四)坚持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既设立脱贫攻坚工作专项奖励,充分调动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积极性;又实行逐年分类排名通报,传导工作压力,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考核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一)14个市州。按照统一指标体系,依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和市州经济发展水平分两类进行考核,一类为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8个市州,二类为其他有脱贫攻坚任务的6个市。
    (二)123个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含管理区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分三类进行考核:一类为5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37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3个片区 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3个比照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类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59个县市区;三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13个管理区。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考核由七大项指标构成。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减贫计划完成情况(包括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年度退出计划完成情况、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2.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错评、漏评、错退和返贫情况。
    3.精准帮扶。考核县市区(含管理区)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覆盖率、群众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等情况。
    4.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围绕“五个一批”,主要考核‘‘七大行动”“七大工程”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5.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含管理区)扶贫资金安排、整合、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6.工作责任及日常管理。考核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管理、扶贫政策宣传以及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7.扶贫领域突出问题。考核重大涉贫负面舆情、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精准识贫精准脱贫和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出现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对市级党委和政府考核。
    市级党委和政府考核的指标,参照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考核指标,其考核结果主要由其所辖县市区(含管理区)各项考核指标平均加权决定,一类县、二类县和管理区所占的权重相同。
    (三)对口帮扶和“携手奔小康”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单独考核。
    第五条全省脱贫攻坚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至2020年。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市自评。
    1.县级自评。各县市区(含管理区)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级自评。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含管理区)自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和初审,并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本级自评报告,连同所辖县市区(含管理区)自评报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报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力量依据市县自评与初审情况到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展实地考核,同时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 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第三方评估。
    (三)数据汇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实地考核情况、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市县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五)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类。参照国家现有考核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妤”“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凡是在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考核结果直接列为 “一般”或者“较差”等次。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漏评率、错评率、错退率较高,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森林覆盖率降低、活立木总蓄积量减少等)的;
    (七)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七条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好”的市州和县市区(含管理区),评为“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市州、年度脱贫攻坚先进县市区”,并给予一定奖励;根据对口帮 扶和携手奔小康工作考核情况,评定“年度脱贫攻坚对口帮扶先进单位”和“年度携手奔小康先进单位”。
    1.与全面小康考评和绩效评估结果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全面小康考评与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2.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使 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市州、县市区 (含管理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该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结果为“好”的县市区(含管理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因素分配法测算基础上,按类分别上浮一定额度。
    第八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逐级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台账,完善健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逐季调度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准确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部门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照“谁考核、谁负责,谁打分、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部 门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5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湘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对象名单
    2、对口帮扶和“携手奔小康”行动工作考核对象名单


    附件1: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 工作考核对象名单
    —、14个市州
    (一)一类市名单(8个)
    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益阳市、梆州市
    (二)二类市名单(6个)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
    二、123个县市区(含管理区)
    (一)一类县名单(51个)
    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 龙山县、桑植县、慈利县、石门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 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通道县、靖州县、会同县、 中方县、隆回县、城步县、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绥宁 县、洞口县、武岡市、新化县、涟源市、安化县、桂东县、 汝城县、安仁县、宜章县、炎陵县、茶陵县、平江县、吉首 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宁远县、江永县、江华县、新田 县、双牌县、祁东县、双峰县、洪江市、鹤城区、洪江区
    (二)二类县名单(59个)
    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株洲县、攸县、醴陵市、湘潭县、湘乡市、珠晖区、石鼓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耒阳市、常宁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岳阳楼区、云溪区、君 山区、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汨罗市、临湘市、武陵 区、鼎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津 市市、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沅江市、北湖区、 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资兴市、零陵 区、冷水滩区、祁阳县、东安县、道县、蓝山县、娄星区、 冷水江市
    (三)管理区名单(13个)
屈原管理区、岳阳经开区、常德经开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金洞管理区、回龙圩管理区、永州经 开区、娄底经开区


    附件2:对口帮抉和“携手奔小康”行动 工作考核对象名单
    一、对口帮扶工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 郴州市
    二、“携手奔小康”行动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雨花区、芙蓉区、 天心区、开福区

 


                                                      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臝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臝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分A、B 两类考核。八类主要为承担行业(部门)扶贫和驻村帮扶双 重任务的40家单位;B类为仅承担驻村帮扶任务的单位 (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确定),驻村帮扶考核由省委组织部制定 单独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行业(部门)工作职能职责,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筒便易行,指标体系 设置简明扼要、便于操作,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调动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业(部门)扶贫具体任务完成情况。
    1.扶贫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行业(部门)扶贫政策、 措施制定以及落实情况,行业(部门)脱贫攻坚规划或者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支持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 整合情况,其中承担“五个一批”“七大行动”“七大工程” 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主要考核重点工作 任务完成落实情况。
    2.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建立情况,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常态化联点督查 任务完成情况,行业(部门)扶贫政策宣传以及信息资料报送情况。
    (二)驻村帮扶责任落实情况。
    依据《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验收方案》,重点考核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工作成效。
    (三)行业(部门)扶贫领域突出问题。
行业(部门)扶贫领域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群体性信访事件等突出问题的,或者行业(部门)驻村工作队所驻村出现突出问题的。
    第五条考核计分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A类单位实行100分制。按照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方案》和《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验收方案》执行。
    (二)对B类单位实行100分制。按照《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验收方案》执行。
    第六条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脱贫攻坚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和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相关单位参与,每年开展,考核到2020年。具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扶贫目标、任务和职能,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 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办公室。
    (二)评价考核。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全省 脱贫攻坚工作台账,对各被考核单位上报完成情况结合扶贫督导情况进行汇总打分,形成评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沟通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核结杲,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与缋效评估结果挂钩。对省直单位绩效评估中有关扶贫肉容的考核,直接运用此考核结果,并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二)与干部和单位年度考核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中央驻湘单位的考核结果抄报其主管部门。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好”的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评为“年度脱贫攻 坚工作先进单位”;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省直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中央驻湘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向其主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15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湘办〔2016〕30号)同时废止。

    承担行业(部门)扶贫和驻村帮扶双重任务的单位名单(共40个)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发委、省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移民局、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电力公司、 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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