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魁胜:护航脱贫攻坚,首倡之地应有首倡之为

今年来,在州纪委监委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花垣县纪委监委采取一系列精细精准的监督措施,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近日,花垣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向魁胜接受了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的专访。
问:作为精准扶贫首创地,花垣县如何从领导机制上设计和保障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答: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县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或听取专题汇报,并召开县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等会议活动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扶贫工作相关会议精神。成立了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项治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2019年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先后四次修订完善《花垣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完善细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制度。做到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制度有据可依。
问: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花垣县如何做到精准监督?
答:我们县设立了脱贫攻坚督查问责办公室,由县纪委监委牵头,联合县委巡察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对全县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和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负总责。县纪委监委围绕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深入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个监督全覆盖。一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每年制定下发《花垣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将对扶贫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全县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重点工作范畴。二是深化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改革,完善派驻监督和乡镇纪委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述职制度,同时推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包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分片包村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纪委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提升脱贫攻坚工作监督实效。三是结合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常规巡察。本届县委共开展常规巡察6轮,在巡察县管党组织的同时延伸巡察驻点帮扶村,进一步突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巡视巡察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认真开展州委扶贫领域专项巡察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回访式”巡察等。
问:在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方面你们做了哪些特色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答:为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我们主动靠前监督。一是下发《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章立制定框架,确保全年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四不两直”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扶贫领域作风建设,紧盯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作风不实、“数字脱贫”、“挂名式”驻村、“走访式”帮扶等问题。2020年,县纪委监委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作风暗访督查组,直接进村入户对扶贫成效进行督查检查,全年共开展督查15次涉及500余村次。三是持续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回头看”,不断巩固提升专项治理成果。今年以来,共受理扶贫领域问题线索116条,立案44件,办结52件,查处94人,其中组织处理45人,党纪政务轻处分38人,党纪政务重处分11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收缴违纪资金340.4万元,上交财政资金191.03万元,退还群众资金149.38万元。
问:接下来,你们打算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答:针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我们将不断做实做细扶贫领域日常监督,努力做好源头防范,着力解决“抓长久”问题。一是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领导包案等制度,抓好农村涉贫信访举报的办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及有关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积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强化监督平台建设,全县建立湘西为民村级微信群243个,入群人数6万余人,覆盖所有村(社区),全县27个县直单位将200项涉农民生资金在“三湘e监督”公众平台进行公开,群众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更加高效便捷。二是规范权力运行。要求各乡镇按照村级权力清单、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制度、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权力运行;要求县直单位结合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权力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实现监督执纪问责闭环运行。三是建立廉政风控。通过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围绕扶贫领域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重要岗位,认真梳理风险点,分析岗位风险级别,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控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乡镇加强了农村“三资”管理,推进了规范化财政监督平台建设,严格推行了“村账乡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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