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故事·微体会】常宁:挽不回的“损失”

“凭什么!他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凭什么办事还要收我的钱?”6月初的一天,我和同事在水口山镇纪委办事时,一位中年人突然闯进办公室,手里挥舞着一叠材料,嘴里不停地嚷嚷,情绪十分激动。
我们好不容易把他的情绪安抚下来,经了解,原来这位举报人是当地的贫困户,因为该镇司法所长易某某在调解其兄弟遗产继承纠纷时以工作经费为名向他索取了6300元钱,且不肯退还,所以举报人才如此激动。
我们意识到,如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那么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经请示领导同意,我找来了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举报人曾向他们反映过同样的问题,但司法所长解释说收取的是押金。
“到底是不是押金?为什么要收取押金?如果是押金收据又在哪里?”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我们马上找来了易某某。易某某很快承认了其向举报人收取6300元钱的事情,但他坚称这是因为他为贫困户干了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所以这6300元钱纯粹是他的劳务所得。
看来易某某仍然心存侥幸,不想正确面对自己的错误。针对他的这一心态,我们决定继续追问“请问你的本职工作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普法教育。”易某某回答道。
“你能不能跟我解释一下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及方式呢?”
“只要是涉及民间纠纷,都是……”说到这里,易某某已经意识到,谎言已经被他自己揭穿了,他低下了头说:“我向贫困户收取费用的事情是不对的,我愿意全额退还。”
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易某某不光向举报人收了6300元钱,而且向举报人的妹妹聂某某收了1500元钱,更令我们吃惊和愤怒的是易某某对收取这1500元钱的解释“举报人到镇里告我状,我知道那6300元钱肯定是要退了,我就从他妹妹那收1500元钱,挽回点损失。”
“你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应该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但是你反而利用调解矛盾的便利向老百姓索取财物。在事发后不但不思悔改,居然还想着挽回自己的损失,又向其他群众伸手要钱。你有没有想过,你这样做带来的损失是什么?你损失的不是钱,而是群众的感情!群众的信任!这种损失是挽回不了的!”
在事实面前,易某某羞愧地低下了头。为了挽回的所谓的损失,他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损失。易某某被常宁市纪委立案审查,并被免去司法所长职务,同时他向举报人兄妹收取的共计7800元钱也被全额退还。(常宁市纪委监委 刘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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