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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要阳光复出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0-04-30 09:18 来源:《浙江日报》

  近日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党政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由于对被问责官员复出设置年限,这一新规一时成为舆论热点。

  近几年,“问题官员”迅速复出频频出现。坊间曾流传一份“问题官员”复出清单: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因“出国人均花费8.2万元”、“去沙漠考察海洋”事件被免职,两个月后就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曾因胶济线铁路再次出现超速事故被免职的济南铁路局原局长耿志修,从免职到复出不到5个月。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派人进京抓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但短短10个月后却履新为沈铁城轨交通工程办副总指挥……这些人复出时间之短令人惊叹,更令大家费解的是,这些任命都是悄悄进行的,如果不是网友曝料,很难被公众所知。

  此次中央进一步明确“问题官员”复出年限,百姓自然叫好。但除此之外,百姓更需要知道的是复出的“问题官员”是否具备了条件、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更希望官员复出的程序能公开、民主、透明。

  笔者认为,“问题官员”复出并无不可,但至少要公开透明。被问责的干部究竟能不能重担重任,不妨也让社会公众参与衡量评判。重新任命“问题官员”,要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一定要置于阳光之下,并且畅通公众提出质疑和获得回复的渠道。惟有整个过程都阳光透明了,才能真正避免“问题官员”复出的随意性、隐蔽性,让干部任用程序更严格、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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