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村官”不当“官”

据最近报道,江苏射阳县凤兴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卞国龙,利用受政府委托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之机,疯狂敛财270万元。如果不是卞国龙被查处,人们可能想象不到,协助政府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村干部竟然能肆无忌惮到如此地步。
我们再回想一下,从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原党支部书记禹作敏以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数并罚;到广东省陆丰市村民悬赏百万元来扳倒腐败“村官”;到有“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之称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吴锡铭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再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村委会原主任刘子荣一人就挪用公款2170万元……不论时间跨度中还是地域分布上,有关“村官”腐败的案件总是频频发生。
“村官”实际上算不上官,因为它没有国家编制,也不吃国家皇粮,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小小“村官”缘何会成为腐败“高危”群体?究其原因,其中有一条我觉得就是:把“村官”不当“官”看。
正因为把“村官”不当“官”来看,选人就随随便便。大多数“村官”来自于本村农民,农民接受高质量教育的人不多,有些乡镇因为村干部难当、人选难找等,便对村书记主任人选的素质条件有所降低,德才要求也不高。使一些本身政治素质不高、称霸一方的地痞、暴发户等混入“村官”队伍;使一些靠宗族、宗派势力的无德无才之人挤入“村官”队伍。
正因为把“村官”不当“官”来看,教育就马马虎虎。打着“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晃子,有些乡镇放松甚至放弃对村级干部的正常教育,对“村官”的培训也仅仅停留在计划中,汇报材料上。有些“村官”根本不懂党的现行农村方针政策,根本不懂涉农法律法规,也从不主动自觉学习有关知识。
正因为把“村官”不当“官”来看,管理就松松散散。部分乡镇领导有“村官不是官”的思想,认为只要他们把平常的计划生育工作搞好,社会稳定上没有群体上访就行了,至于党务工作,村务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只停留在年初的一纸责任状上,有时发现一些违法乱纪苗头也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做“和事佬”,造成村党组织软弱涣散,管理流于形式,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正因为把“村官”不当“官”来看,监督就糊糊涂涂。乡镇办事一般直接找村干部,事怎么干,资金怎样分,由村书记主任说了算,村干部权力过分集中, “我的地盘我做主”是诱发“村官”职务犯罪的首要原因。乡镇对“村官”的任中、任后审计还存在“盲区”;对村级财务监督不够重视,很多地方虽然推行村帐乡管,但只流于形式,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绝大数村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表面上监督制度齐全,且多数人也认为村干部手里没什么权而且实行村帐乡管了,出不了什么事。于是,没有了真正的监督,“村官”也为所欲为了。
目前,我国有村民委员会63万多个,农村人口(户籍)9.1亿多人,占全国人口的69%。中国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也拥有最庞大的“村官”群体。“村官”官不大,却掌管着村政务财务大权。“村官”腐败已经成为近期影响农村各项工作开展、引发农村矛盾,进而阻碍经济发展、破坏农村稳定,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必须用管“官”的方法从政治、行政、经济、法律和教育方面等多管齐下,多种手段并施,来治理“村官”腐败现象。
要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就要完善用人机制,使其不愿腐败。把住选举关,制订符合农村实际的较高的用人标准,公平公正选人,使有不良习惯的人不能成为候选人,建立机制,对办事不公道,让村民作主对其进行质询,使有贪心爱沾小利的人在“村官”的位子上干不长久。同时,要建立一整套面向“村官”的激励机制,完善和落实好“村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对工作成绩突出,清正廉洁的“村官”,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要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就要加强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腐败。灌输先进理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广应用农村新成果,实施典型引路。引用身边的新闻媒体上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针对村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对症下药,进行警示谈话,及时提醒,敲响警钟。大力开展廉政文化下村组、入农户活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村规民约,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要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就要规范村务管理,使其不易腐败。规范村级办事程序,规范村官报酬,公示现行农村政策,公示土征地拆迁款、民政救灾救济款、支农款等涉农资金的分配发放明细情况,完善村帐乡管制度,完善民主理财制度,严格报帐制度,建立“村官”在任履职中、离任后财务审计制度。
要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就要强化监督机制,使其不能腐败。建立和健全村级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班子成员相互管机制;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完善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评价机制;发挥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群众全方位监管机制;强化县、乡镇对“村官”的工作专项抽查监督,探索县、乡镇巡察方法。
要把“村官”当作“官”来管,就要加大查处力度,使其不敢腐败。县、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专项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使其受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教育。利用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将预防和惩治网络延伸至农村的每一个角落。( 马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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