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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干部勿忘“家庭美德”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据报道,河北省新乐市领导干部因夫妻不和或者与邻里不团结导致家庭美德考核不过关,轻则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降低一个层次任职,重则有面临被辞退的危险。

  将领导干部的家庭美德纳入干部考核内容,有人认为这样做是“抓小放大”之举,笔者却认为这是于“细微处辨优劣”,不乏可借鉴之处。

  古人认为,“选官”应从家事、小事进行考察,并总结出一套经验:“居家视其孝友,乡党服其诚信,出入观其志义,忧难取其智谋”。然后再“烦之以事,以观其能;临之以利,以察其廉”。如果严格按这样的制度操作,有望选出“德能勤绩廉”的干部。

  现实中一些因违纪违法而被查处的干部,考其家庭生活,多数骄奢淫逸,腐化堕落。这说明,假如一个干部家庭美德“分数不及格”,相当于道德基础不牢。如果再没有制度提醒、约束,不注重修身养德,道德的堤坝渐渐溃决,最终将导致理想信念缺失、罔顾法纪。

  我党选人用人,要求“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德与才是干部素质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有德无才,难当重任,有才无德,终究要败坏党的事业。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当前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干部出问题,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强调“以德为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德的问题本质上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对党员干部来说,就是党性问题。我党的党性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并不对立。一个坚守党性原则的干部,肯定也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廉政准则》中,专门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的活动”。以家庭美德来考核干部,正是贯彻《廉政准则》落实“以德为先”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由于对家庭美德的定义范围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种探索需要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优化考核机制,优化选人用人机制,评出、选出一批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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