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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千万红利法官”缘何鸡飞蛋打?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新华网综合

  30日下午,陕西省神木县纪检委透露:已对状告煤矿讨要千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据介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5款之规定,经神木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另外,神木县纪检委还建议县法院依据《法官法》第三十条第11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2010-5-31 《京华时报》)

  俗话讲,“偷鸡不成蚀把米”。用在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原副主任张继峰的身上,是再贴切不过了。张继峰作为公务员,党员干部,身处法院监察室副主任的岗位,肩负着抓好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置《法官法》、《公务员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公务员、国家干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于不顾,公然入股煤矿180万想赚取巨额红利。当分红受阻时,便明目张胆状告煤矿,索要千万分红,引得舆论一片哗然。

  作为曾担任过县法院庭长的副科级审判员,当初作原告时,他一定信心十足、理直气壮,料定必能打赢这场官司,将千万红利顺利收入囊中。在一审判决中,横山县法院也判他胜诉,分红1100万元。自然是万分欣喜!

  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被告煤矿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榆林中院撤销横山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要求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红1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剑锋直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张继峰能否参股煤矿,质疑原告的民事合同主体。由此,又更加引发广大网民和群众争议。

  真理越辩越明,这一争不得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下午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不但分红无望,而且“官”“红”两空,鸡飞蛋打。 因为30日下午,陕西省神木县纪检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5款之规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相信与张继峰违纪的相关责任人也当受到责任追究。

   透过这一典型案件,给我们三点启示:

  其一,党员干部要摆正自身位置。既是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了公职部门,就要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切不可与经商者攀比钞票和享乐。要不你就干脆辞职“下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捞他个盆满钵满,又何来群众非议。假若再“人在曹营心在汉”,名为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实则处处为人民币服务,做出暗中参股、经商,甚至以权谋私的事来,那就难免“赔了夫人又折兵”,走张继峰挨处分、丢官帽的老路。还在参股、经商的李继峰、王继峰们,应当悬崖勒马了!

  其二,党员干部要强化法规意识。身为法官和监察干部的张继峰,自然清楚明白《公务员法》《法官法》《党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筹措180万参股煤矿,自然是在千万红利的巨大诱惑下知法执法、知纪执纪而明知故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大背景下,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简直是利令智昏、硬碰“高压线”,不惹热议,不丢官挨处分才怪呢!所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时强化党纪法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切莫以身试险!

  其三,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要以此案例为典型,深刻剖析,深化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严格对照有关党纪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将隐藏在公职人员队伍中仍然在经商办企业、心不在焉、只为人民币服务的“公仆”们,清查出来,严厉处分,清除出去。从而纯洁党员干部队伍,还广大群众以明白,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为民服务的良好环境。(巴山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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