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裸官”先“裸产”

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两项法规制度的出台,针对性和现实性清晰可见,显然剑指“裸官”,其传递出的反腐信号更让人充满期待。(6月22日《人民日报》)
从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到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再到原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庞家钰,还有蒋基芳、刘佐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裸官”出逃事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两个《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对“裸官”监督,防止“裸官”外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要想真正堵住“裸官”的外逃之路绝非易事,在我看来关键要把“裸官”的财产状况“裸”出来。
虽说“裸官”不一定都是贪官,但是,大量外逃贪官却大部分是“裸官”。“裸官”的出现,反映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强,这和反腐败力度的逐渐加大成正比。“裸官”之所以危害巨大,是因为其赤条条来去无牵挂,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溜之大吉,而且更容易转移赃款、逃脱惩罚。为此,一些地方出台措施,规定“裸官”不任“一把手”,但显然这只是一个次优选择。因为这样的规定固然遏制住了“一把手”的裸跑之路,但对于那些不担任“一把手”的“裸官”却没有丝毫的约束。事实证明,并不是只有“一把手”才会腐败、才会“裸奔”,那些掌握了权力的“二把手”、“三把手”或至是“小虾”、“小将”,只要手中的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都存在腐败“裸奔”的可能。
我们分析“裸官”时不难发觉,大权在握时将妻儿全部移民海外,然后通过妻儿将腐败所得转移出境,为将来“东窗事发”预留后路,是“裸官”们的共同套路与伎俩。只要我们让“裸官”的财产状况“裸”出来,通过财产公开让“裸官”的财产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裸官”的财产无从转移,也就断了“裸官”的后路———如果没有了转移到国外的腐败所得,“裸官”即使逃到国外又如何生存?可惜的是,虽然早在1997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在这种情况下,推进官员财产状况公开,不妨先从“裸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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