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不到位公款旅游不会止

近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同时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看到这个规定,大家都会心一笑,制止公款旅游一直在提倡,好像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曾经什么时候允许过似的,现在突然非常新鲜似地出台了这个规定,于是,大家觉得有必要会意地一笑;责任追究不到位,规定再多,还一样。
近年来,一直对公款出国境旅游处于高压势态,然而,这次又专门下文,一般老百姓的想法是,肯定这股风又非常之甚,到了非抓不可,非煞不可的地步。此前有多少公款旅游出国境旅游,结果都化解了,当然也有许多没有化解的,那实在是过分得让领导面子上说不过去。化解的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借口学习考察、有的借口走亲访友、有的假借因私旅游,不一而足,仅这几个理由就可以逢凶化吉。
从实际治理的情况看,上级调查和整治多是听汇报、报报表,这当然也是一种方法。然而,这都是一种事后的方法。这种方法更便于下级部门或领导进行调整报表和汇报。一些公款出国境旅游也好,学习也好,多是上级安排的考察,当调查和整治时,多以上级安排为理由,由于资金和费用不是发生在本单位就没事似的。上级是谁?谁允许的?特别是阳光工资后,钱不好发,但旅游可以,但摄于政策的不允许,只好以考察为名,帮助企业联系业务为名,这样,一切迎刃而解。
公款出国境旅游不行,我以为,凡是公款,岂是出国旅游,哪里旅游也不行。而一些单位或部门,还用拉动内需为借口、红色旅游为幌子,变相地在国内外进行公款旅游。我想,这也是一种不正之风。因此,要警惕变相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调查、考察、学习、看女儿、走亲戚等。从去年的整治情况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有,但能过关,原因有:一是办因私护照过关。因为因公的护照非常之难,于是,变通的办法就是办因私护照,再于是,一查没有因公护照,上级一看因私,就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二是帮助企业联系业务或项目为名过关。当上级或领导知道有人出国,下来一了解,原来是为项目出国,于是不管真假,帮助企业是好事,还不要单位出钱,何乐而不为,一箭双雕。三是以上级部门组织安排为借口过关。一些领导干部是由上级部门组织,由于不花本单位钱,又是上级组织,好像上级组织就没事了,花谁的钱,个人的?肯定不会,还不是纳税人的钱,谁给的权力?到最后,什么事也没有。当然,也有极个别发生因公款出国境旅游而受处分的,不是有在镜头前又是唱又是跳的,不是有报销不公而发生争吵的,不是有在国外出事后被查处的,那都是因内讧或突发意外才暴露的,否则,我想通过正常途径调查还是难以暴露。
用公款旅游或消费历来是党纪所不允许的,更何况出国境,这都将要受到纪律的处分或追究。追究责任,应该没有权威、没有关系、没有理由,只要违反规定,我们就要处理!宁肯执行制度死板一点,也不能放纵这种行为,也不能因公款消费而降低执行纪律的严肃性。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理由,让一些公款出国境旅游者轻松过关,无非是一些领导思想上不重视,有意放纵或庇护,出于爱护和关心下属,也为自己今后出国境打也伏笔。
实事上,如果真的有考察项目,经过上级研究,从强国富民角度计,从发展经济角度计,上级也不会不同意的,所以弄名堂、找幌子、找借口,那肯定是有名堂的。
这次出台了规定,不能一出了之,要严格规定,谁来严格?谁出台谁严格!好在以往都是事后查处,这次是规定在前。既然有了明确规定,我们就必须严格执行。同时,领导干部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这种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首先按规定处分责任人外,上级领导干部必须要承担责任,没有借口,从紧从严。否则,歪风不煞,难以整纲纪。至于业务上的诸如:性质的界定、程度不同的把握,如何分清是否有借口或变相,都由相关部门从严把握和认定。只有责任追究到位,不要把纪律当成松紧带和橡皮泥,随拿捏,我想,谁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纪的。(南京市溧水县纪委 管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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