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团体腐败”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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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团体腐败,是指多人串通一气违纪违法、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其特点是共同作案,有预谋的作案,主观故意,明目张胆。其主要表现为团体行贿、受贿、贪污截留、造假等等,另外还有诸如团体走私、团体渎职、团体浪费、团体卖官等等,不一而足。
分析团体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形成“团体”,共抵风险。反腐败力度加大,一些腐败分子觉得单兵对抗、势单力薄。于是,便互相勾结,结成同盟,沆瀣一气,团体行动,共抗风浪,构在“利益风险共同体”。圈中人抱成一团,共同对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是拉帮结伙,利益均沾。从腐败分子自身需要来看,随着以权谋门路的增多和领域的拓宽,出现了许多腐败勾当不能安全背着圈中人“悄悄地干活”的局面,权钱交易之事很难掩人耳目,不能不搭帮结伙,共同为之,由此逐渐形成腐败的团体。
三是分担责任,减轻罪责。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小团体的利益往往打出集体讨论研究、集体决定的招牌,既可以分担责任,减轻罪责,又可以为自己留条后路。如果不打团体招牌,单枪匹马地干,一旦事发,目标集中,难以逃脱。
四是一团和气,随声附和。有的班子在集体决策时,个别成员对明明是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事,也态度暧昧投造成票,以致团体合谋得以滋生。问题发生后则推说是团体研究决定,把个人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团体腐败作为当前腐败问题的新动向,其危害极大,必须下猛药根治。
认识危害,从重打击。团体腐败不仅涉及人员多,数额大,而且查处的难度大,需要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社会上的影响极坏。团体腐败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地方的党风、政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害了一批干部,甚至影响到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因此,对团体腐败案件要严肃查处,对群众腐败案件中的涉案成员要分清责任,按其所起的作用加重处分。
管住“团老大”,防微杜渐。团体腐败案件中,“团老大”多为参与者组织者,即使不是,至少也是支持者和默认者。“团老大”腐败败一窝,成员腐败败一个。因此,根治团体腐败必须管住“团老大”。凡是出现团体腐败案件的,上级要对“团老大”追究责任,并从重处理。只要“团老大”不参与、不组织、不支持、不默认,团体腐败就可能被消灭在萌芽状态。
严肃执纪执法,打击“三种人”。一是严肃处理“出馊主意”的人。团体腐败一般都有一个摇羽毛扇的“军师”,他的存在,使团体违法违纪行为谋划周密,故应予以重点打击。二是严肃处理把关定向的人。尤其诸如团体私分公款、团体行贿等,需要一年“拍板”的进行具体指挥和协调,“拍板”的如果不好找,则以职务最高的是问。三是严肃处理“冲锋陷阵”的人。有人领头才会有人跟,领头多是骨干,因而也在重点打击之列。只有抓住这“三种人”加以严肃处理,对团体合谋问题的查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南岳区纪委财务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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