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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不容忽视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云南日报》

  村干部俗称“村官”,直接面对着基层的农民,应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村官”是好的,他们常年工作在艰苦的第一线,服务群众,任劳任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年来,腐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其中引人关注的是,腐败堕落不再是少数有权有势的“头头”的“专利”,有少数“村官”虽然手中权力不大,可调配的资金不多,但也存在着严重的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他们有的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吞集体财产;有的挥霍公款吃喝赌博,游山玩水,嫖娼宿妓;有的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摆阔气,大讲排场,大收礼金;有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有的工作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横行乡里……凡此种种,都在广大农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形象。

  上述腐败现象虽然没有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影响大,危害重,但也不可小视,因其行为就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发生在农民群众眼皮底下,且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因而对此更加深恶痛绝。当前,农村矛盾颇多,农村工作较为难做,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农村少数“村官”的腐败行为激起了农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伤害了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党在农村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由此可见,对于“村官”腐败案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因其级别低、案值小而忽视了对这类案件的查处。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村官”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财务管理新方法,要通过村务公开、检查、审计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从制度和源头上防范“村官”职务犯罪。(张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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