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非正常卸任

上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童兆洪被发现在其办公室自缢身亡。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日前,逝者遗书被公开,称自己身患抑郁症数月,“难受至极”。
童兆洪的自杀,受到公众舆论的特别关注。很多媒体在报道其死讯的同时都提到了在同一天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的潘华山。潘华山原是浙江高院的副庭长。有消息说,潘出事后,已有多名浙江司法系统的人士先后被带走协助调查或被“双规”。
一名与童兆洪相识的律师近日发表博文,分析了官员选择自杀的原因。他认为,这是法制化反腐日益衰竭的结果。现在反腐的侦讯、审理大多是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的。问题官员一旦出事,庭审、律师辩护等法律程序都成了形式,判决方案其实已内定好了。身为法官的他们对此心知肚明,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近乎绝望,更不愿意接受公开审判。选择自杀,免了审讯的折磨和屈辱,也免得连累家人和朋友,一了百了。
官员自杀,这已经是今年以来公开报道的第8例。另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国公开报道的官员非正常死亡计13件,其中多数为自杀。如此频繁发生的官员自杀事件,时所罕见。他们为什么自杀?有没有如分析所说的制度性因素?仅从自杀事件被公开报道的寥寥数笔,除了丛生的疑窦,想找出答案是不太可能的。
与官员自杀相关联的,是更大量的官员外逃事件。据今年年初中纪委提供的数据,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款约500亿美元,人均约1亿元人民币。如此规模的潜逃“潮”,已经很难说是个别的、少数现象。他们为什么要逃?这其中,有没有制度性的因素?
官员自杀、官员外逃,都不是官员卸任的正常方式。卸任的意思,一方面是不再行使公权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不再承担责任。官员自杀渐成风气,官员外逃屡遏不止,说明我们在权力制约方面,在问责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地方公权力失控,可以从对地方官员的考评方法上一窥端倪。前不久某地推出对官员的道德鉴定书,将官员的配偶动员了起来。评论对此大不以为然,认为是又在搞形式主义。我看,与其说是搞形式,不如说是现有的自我约束机制确实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自己管自己的路已经难以奏效。还是应当让民主监督、官员问责制等办法“硬”起来,不然只好使些花架子和障眼法了。
问责的失常,在以下反差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一方面,政府高官可能突然消失数月,尔后有关方面宣布其劣迹斑斑,已被双规或移交司法处置。这几乎成为官员“出事”的一个模式。问责有内部化、暗箱化操作的现象。但另一方面,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甚至是丑闻,却鲜有政府官员被问责。有的地方的工程质量糟糕,浪费公帑无数,既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少见官员担责。问责不能常态化、公开化,使官场人心惶惶,潜规则盛行,生态恶化,更背离了公众监督,还是应在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建设上下大功夫。(夏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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