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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原则的“原则”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耒阳市纪委

    2010年10月12日的《检察日报》刊登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的忏悔录。2008年12月1日,杜国栋被邢台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月,杜国栋在担任滹沱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虚报冒领50万元工程款。1995年至2007年初,杜国栋利用职务之便,为薛某、赵某等21人在承揽张石(张家口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工程、107国道滹沱河大桥工程等项目中谋取私利,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169.48万元、港币100万元和美金1.5万元。

    和一般腐败官员不同,杜国栋自称受贿有着自己的收钱“原则”,不是全部拒绝,也不是全部笑纳。杜国栋说:“我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能让单位吃亏,必须把活干好。比如说,他干的活不行,带有太强的目的性,在这种情况下,送来的钱我是不会收的。”

     杜国栋的话何等冠冕堂皇,连受贿都有自己的“原则”。其实,这个所谓的原则,只是掩盖他贪婪欲望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尽管经过粉饰,却掩盖不了他丑陋的本相。用“原则”来为自己辩解,到头来只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何为原则,党纪国法才是原则,廉洁从政才是原则,干净干事才是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等。

    不难看出,杜国栋居然将自己的“原则”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这是何等滑稽可笑。笔者以为,任何违背了党纪国法的所谓“原则”,其实就是没有原则的“原则”,都是站不住脚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鬼话。(陆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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