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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他律作表率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解放军报》

  反腐倡廉,既需要内在自觉,又需要外力推动;既要严于自律,还要重视他律。他律,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党员干部之间及群众的监督,即外部约束。这种监督是社会和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保障党员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所必需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从政,不仅要有自律的意识,还要有接受他律的自觉,视他律为关心、视监督为爱护,主动把自己置于党纪国法的约束下、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中,让“第三只眼”帮助自己时时矫正行为,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他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既是一条“高压线”,又是一道“安全网”,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作为领导者,既有监督别人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只有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自觉树立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才能时刻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就是因为对监督抱着错误态度,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不配合、下级监督是不听话、群众监督是不服从,在思想上抵触监督,在行动上应付监督,结果导致滥用权力、渎职失职甚至违法犯罪。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乐于他律,是党员干部应有的品格,也是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制度保证。

  乐于他律作表率,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正确态度。要勇于接受各方面监督批评,不但对上级的批评和提醒要听得进去,而且对同事或下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也要听得进去,做到闻过则喜、闻过则改、从谏如流。目前,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监督别人,自己却不愿接受监督,或者表面上接受监督,实际上想方设法逃避监督,视监督为束缚。这种不敢、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和做法,不仅贻误工作,对领导干部自身成长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因巨额受贿被判刑后,在狱中痛心疾首:“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此言,对李嘉廷是“悔之晚矣”,但对在任的领导干部来说,却是一服良药。

  乐于他律,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制度规定的“明白人”。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又说:“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话精辟地道出了制度对于他律的根本性保证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行动先于群众,标准高于群众,要求严于群众,模范带动和促进制度的有效落实。还要努力完善各种制衡与监督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使用权行为始终置于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之中,真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监督活动延伸到哪,确保权力在他律之下正常运行。

  乐于他律,还要正确处理好与自律的关系。必须承认,再有力的“他律之手”也抵不上一颗平静的“自律之心”。因为“他律之手”不可能永远伴你左右,但“自律之心”却可以一直随你而行。多年来,党中央一直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位,表明了对自律的高度重视。自律是一种很高的境界,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在一个“严”字当头的他律环境下,把这种境界当作不断追求的目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守住道德底线,筑牢思想防线,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孙学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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