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政绩能否“冲抵”罪责?

曾被称为“打黑局长”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原常委、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原常务副指挥施德扩,因涉嫌在担任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公安局长期间受贿66万余元,10月27日上午在苍南县人民法院受审。据了解,施德扩在泰顺、瑞安任职期间,以极强硬手段打掉了多个猖獗一时的黑恶团伙。庭上,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打黑局长”该为量刑加分还是减分展开激辩。(10月28日《法制日报》
只要是个官,无论大小,总会数得出来大把的政绩。“打黑局长”身居地方要职,政绩成果自然会很“养眼”。既然是“为政之绩”,当然是“为人民服务”做出的贡献,这一点不应当否认。在这种情形下,把“为人民服务”的政绩拿出来,“冲抵”自己的罪责,以期在量刑中得点实惠,实在是人之常情,且为个人诉讼权利,无可厚非。不过,对于掌握量刑大权的法官来说,则要审慎待之,莫被贪官那耀眼的政绩给迷惑了法眼。
政绩是一种行政评价,是对官员在岗位上的执政办事成绩的评估。这种评价可能出自官方,也可能出自民间。官员爱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奖那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其中的“金杯银杯这奖那奖”可算官方评价,“口碑夸奖”则是民间评价。作为官员执政办事的成绩评定,政绩固然有着个别的“一票否决”的量化硬指标,但更多的是用弹性的形容词打分。政绩到底能够怎样量化,以期准确反映官员的实际贡献,目前还是一道困扰官方评价的大难题。
按下政绩评价是否可靠不表,纵然政绩为真,贡献实大,但也和在法律评价中的量刑没有多大关系。政绩是另一个体系的考量标准,其适用的范围也仅在此限之内。政绩良好或者优秀,在行政体系中自有实实在在的好处,提拔重用,表彰奖励,多有对官员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以“打黑局长”为例,其在泰顺、瑞安任职期间政绩斐然,自然得到了良好的评价,并在这个体系中得到认可,得任区委常委的要职。其作出的贡献与其所得到的认可是成正比且兑现了的。
量刑作为一种法律评价方式,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的评价,属于与政绩评价完全不同的另一个评价体系。量刑时是否加分,是否减分,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对受贿官员“在位期间政绩突出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贪贿案来说,恰恰相反,官员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用公职为个人谋私利,这种行为本身就突破了其在职的底线,底线被突破,政绩又何以依存?政绩“冲抵”罪责,实是一厢情愿。(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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