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窝案”由默契变契约敲响警钟

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耒阳矿征办”)养出了一大“窝”贪官:在主任因贪腐落马后,百余人相继涉案,55名中层干部被立案侦查,涉及金额多达500多万元(《人民日报》 11月8日报道)。
这一“窝”端得好,端得及时,端得彻底,足见反腐斗争发狠劲下真功。
随着近年来反腐的深入,“腐败窝案”时有所见:从江西国土厅爆发“腐败群案”,到河南三门峡市曝卖官窝案7人落马1人出逃,形形色色,令人惊心。这些窝案,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是目前反腐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与一般性的“腐败窝案”不同,耒阳矿征办的“腐败窝案”还有其特色之处。前者一般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井水不犯河水,彼此达成默契。耒阳矿征办却把主任办公会办成“分赃会”,把“利益诉求”摆到台面上来,怎么分配,怎么平衡,大家集体决定,近似形成一种契约。
这类的契约型“腐败窝案”一般有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二是身处其中,如果有人想独善其身,很容易被当成“另类”打入冷宫;三是攻守同盟共进共退,腐败分子结成一条紧密相连的“防线”,导致窝案难破。
窝案是有预谋的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性质严重。契约性窝案更是权、钱、官三位一体,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呈现出明显的集团特征。“窝腐败”行为一旦形成契约,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严重威胁群体抗腐免疫力,破坏政坛生态。
“窝腐败”虽然隐藏深,危害大,但其结同盟成契约也需要很长的作案时间。对于这类契约型窝案,反腐斗争要针对其“罩门”所在,不仅要注重事后及时查处,更重要的是事先破坏其滋生的环境和土壤——执行形式多样、充分到位的监督,实行一览无余、不留死角的公开,不给“窝腐败”以成长时间,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禹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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