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灰色收入”的利益链

11月9日,浙江省桐乡市法院一审判处该市规划建设局原局长王为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因为受贿230余万元,王为民被称为桐乡史上“受贿第一案”。王为民受贿的绝大部分钱财,均来自一条灰色利益链条,“灰色”带来了虚假的安全感。对于这些所得,王为民在法庭上,为自己解释,这些都是“人情往来”。就如一些腐败官员所辩解的“灰色收入”是违纪不违法。(人民网 11月18日)
在法院审判中,一些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振振有辞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所得只不过是灰色收入而已。灰色收入成了官员腐败的借口,有专家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有专家认为灰色收入之中透黑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斩断“灰色收入”的利益链。“灰色收入”背后的真实原因是权力在作怪。灰色收入并不是由于个人的诚实劳动、独特的禀赋,或者占有的生产要素不同而产生,也并不是买彩票而产生的个人机遇,而是来自于形形色色的“潜规则”,主要是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心安理得地伸手拿不义之财。这种收入和权力紧密结合,往往属于违背刑法的收入,即使有少部分没有违背刑法,也违背了其他法律。
遏止以“灰色收入”为借口的腐败行为需要制度给力。目前,灰色收入难以明确界定,现行《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因为制度上的缺失,为一些腐败官员提供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使整治“灰色收入”缺乏法律上的威慑力。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湖南等地也正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制度,湖南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此类做法值得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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