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谨防“超速复出”

有这样一种现象时常出现:个别地区部门问责制度落实不力,问不到实处、责不到痛处,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的被问责的干部甚至“毫发无损”,“超速复出”,另任要职。
干部因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在重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或引发严重后果等等,理应被问责,有的要被调离原领导岗位。问责也好,调离领导岗位也罢,绝不是要对这些人“一棒子打死”,从此不用。关键的问题是,“超速复出”另任要职,得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理由,就是必须要在严格执行问责程序后再合理合法复出。而那种“超速复出”、有“问”无“责”的,根本达不到“问其责、究其错、罚其过”之目的,如何能让担责者痛定思痛、吸取教训?如何能以儆效尤、警示后者?
既是问责,就要务求深究,就要真问、严罚,切忌前台风风火火问责,后台悄无声息复出;切忌偏袒包庇、避重就轻、虎头蛇尾。否则,不足以树威、不足以服众、不足以震慑他人。
要提高问责实效,改变有“问”无“责”的现象,首先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问责规定明确提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此前相当的职务”,这是对问责时限划出的硬杠杠。这一硬杠杠具有刚性,必须严格执行,不可变通,不可走样。把问责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才能给顶风违纪者以当头棒喝,才能使有关人员有所敬畏,有所顾忌,不敢肆意妄为。
其次,要动真格问责,绝不袒护、避重就轻打马虎眼,要改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要有过必责、责而必罚,一定要让责任承担者为自己的过失买单,一定要让其有所失,比如行政职位、政治地位,乃至一定的经济利益都要给他“碰一碰”。否则,大搞“问责秀”,势必对党和政府公信力带来伤害。
第三,要完善问责干部复出制度机制,规范干部复出程序,制定更加严格的复出考察考核标准,使干部问责与复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以科学的程序保障问责不流于形式。
严肃查处干部复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让无视问责规定、拿问责当儿戏的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杜绝干部“即问即出”、“带病复出”、“不明不白”复出。只有复出机制科学,执行过程公正透明,干部复出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信服。(陶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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