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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出庭:须把“应当”改为“必须”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衡阳市纪委

    针对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民告官,不见官”、官员“出庭不出声”等现象,为有效提升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法治水平,江苏省日前出台规定: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当出庭应诉。 (12月19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2/19/content_3465666.htm
 
    “一把手”主动出庭应诉,不仅是对司法权威、司法监督的尊重和接受,还能够促进自己学法、知法、用法,有利于行政首长消除头脑中的官权意识,彰显平等的宪政理念,把握相应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或执法瑕疵,进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化,提高行政审判的权威,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
 
    为此,有专家赞曰:“行政领导一次出庭可能等于上十次普法课”。在我看来,“一把手”迈出一小步,权力阳光运行则迈出了一大步。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民告官”案件,因行政“一把手”的主动介入,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一些原告在和“一把手”庭上沟通后“握手言和”、当庭撤诉,还有的案件在法院审理判决后,当事双方“胜败皆服”。
 
    但不容乐观的是,在逐年增多“民告官”案件中,“一把手”坐上被告席,与原告平起平坐,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簿公堂,虽然已在各地陆续“破冰”,但还远没有成为制度常态。一些案件中,政府或职能部门依然羞于当被告,不仅“一把手”拒绝出庭,甚至连副职也不露面,而是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一个机关一年内因同一个问题被老百姓告十多次的咄咄怪事。
 
    “民告官”难见“官”,不仅仅是一些领导干部在认识上有偏差,是“刑不上大夫”的“权本意识”在作怪,也凸显了法律的盲点、制度的疲软。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首开了民告官的先河,但该法没有硬性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一些地方出台的配套文件和规章中,也多是要求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而不是“必须”出庭……这给“一把手”不轻易出庭有了“借口”。
 
    今次江苏出台的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表述既不给力也无新意,让公众不“爽”。对老百姓来说,“民告官,先要见到官”。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一把手”必须出庭,但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通过这样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与老百姓据理力争、据法力辩、改正不足、推动工作,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应尽义务,是打造责任政府、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题中要义。
 
    由此可以看出,要使“一把手”出庭应诉实至名归、叫好又叫座,须用刚性的“必须”替代“原则上”、“应当”等弹性之语,并强化对这一规定的考核。一味停留在倡导性规定的层面上,而缺乏“必须”等硬约束“保驾护航”,某些“一把手”是不会主动“放下身架”出庭应诉的。当有一天,老百姓与“一把手”平起平坐对簿公堂成了家常便饭、不再“新闻”,“民告官”不再难的春天也就真正来到了。(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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