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必行,须执法监督更透明

这一神圣时刻一直铭记于代表们心中: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如何把握完善法律体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代表们认为,法之必行,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从法不健全到有法可依
“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载入史册的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里程碑。我们从法律不健全到了有法可依。”金长荣代表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问题,对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报告把现行法律的立法分为三个层次:对于比较成熟、认识较统一的,主要是解决可操作性问题;对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的,则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留出继续实践和总结的空间;对于立法尚不具备条件的,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代表们认为,这说明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动态的、科学的、务实的和有效的。
作为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叶倩亲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最关键的十年。尤其是在《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过程中,她以人大代表和从业人员的双重身份参与进去,“1997年出台的《节约能源法》主要条款仅涉及工业节能,几乎没有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及节能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十年执行下来,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让她欣慰的是,《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更加符合今后发展的需求,也为相关配套法规、地方条例提供了“参照系”。
叶倩代表还提到,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人大代表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她回忆起自己列席十届第28次常委会的经历。当天会议讨论《残保法》、《消防法》的修订,她作为提交相关议案的代表在会上发表了意见。“速记员在现场一字不落地把我们的发言记录下来,并要求在记录稿上签字作为原始文件,我们由此感受到了法律修订的严谨和科学。”
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支架、框架已经建成,但还有很多事要做。金长荣代表说,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现在简装的房子已经造好了,可以住了,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使之成为精装房。比如有些法律与当前情况不相适应,应抓紧修改和完善。
张喆人代表也认为,法律修改要及时跟进社会经济发展。如2002年实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也有很多条款需要修改和完善。要明确职业病鉴定办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制,保证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解决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
立法后评估,不仅能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更能有效地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加以修正。林荫茂代表认为,要抓紧出台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和程序,明确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的立法评价标准。将立法后评估同执法检查、法律法规清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相结合。
“今后地方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代表们认为,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地方自主性、先行先试的立法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进一步细化国家法律体系当中所规定的法规实施和配套法规,将是今后地方立法的重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金长荣说,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二个字就显得尤为迫切。
如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代表们认为,要加强执法监督,运用监督法所规定的所有监督形式,变单一监督方法为多种监督形式相配合,把程序性监督和实质内容的监督相结合、阶段性监督和全程监督相结合,并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林荫茂认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项目要多一些,把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执法问题及时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代表们认为,在保证法律的执行上,要在全民中开展普法教育。当前,我们已进入“六五”普法阶段,还需结合实际,创新方式,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门立法,也是普法的过程。要让更多的人参与立法。”姚明宝代表说,在立法过程中,上海市人大始终坚持立法民主,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网议、听证、论证等形式,让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充分表达、碰撞、博弈。之前刚刚通过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就是在高度重视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开展,立法过程中始终倡导开门立法,多次组织听证会,座谈会,对关键条款听取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也普及了法律。(特派记者 王海燕 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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