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是打造阳光政务的必经途径

10月1日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将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开创了政府服务法治化的先河。(湖南日报2011年05月20日)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但是具体怎么转变,政府又从何服务,不能老是摸着石头过河,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有一个规章性的的基本要求,这样才有可能促使政府转变职能,让建设服务型政府走上规范的快车道,湖南出台的这个规定,开了先河,树立了标杆。
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由之路。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出发,如何从法律高度上规范政府行为,不仅需要勇气和魄力,更需要智慧,湖南历时一年多,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规定体现了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再是概念性描述,《规定》将政府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公开、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进行了9章123条规定。对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制,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推进政府服务公开,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加强政府服务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政府行为定位在服务者的角色,通过法律程序给予规范,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湖南此举无疑将起到规范性指引作用。
建立服务型政府不仅要有法制化的视角,更需要有中国特色,适应国情的需要,才能保证公民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这点在《规定》中也有鲜明的特色。规定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上做了制度安排。
政府为民服务是政府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规定》确保了从公共利益出发,明确了政府服务内容和方向,在法律的框架下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利益化倾向得到遏制。比如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突出公共服务向基层倾斜,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出重点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倾斜,这就可以依制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这种很给力的制度,对确保公共服务的社会覆盖面,为建立服务法治化政府模板,无疑具有示范作用。
政府服务必须实现法制化的效果,这需要客观地被服务方认定才是完美的,如果还是政府自己为自己的服务打分,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到头来还是不能实现职能的转变。《规定》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公开和监督,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服务公开作出了规定。为了保证政府服务有效,《规定》采取法律的形式,对政府绩效建立了公众评价系统,明确绩效管理的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和程序、结果运用,并建立健全了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摆脱了过去权力的羁绊,对打造阳关政务,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有了法律的保障。
湖南率先出台政府服务规定,迈出了用法制手段保证政府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法治社会探索了一条建立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新道路,他的出现必将带动我国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脚步。(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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