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有制度方能终结“巨贪”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贪腐过亿”,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在“慎用死刑”成为司法趋势的今日,其判例意义远大于执行意义。
犹记得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与此说法相辅相成的是,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当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然而,众多贪腐案件的判处仍让民意郁结在心。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在刑法正式施行30多年后,在“亿元贪官”时有出没的今日,还有多少人记得现行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律条文?
敬畏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被信仰、被敬畏的前提是违法必究。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权力没有得到严密而有效的掣肘,则严刑峻法就是社会正义自我实现的最后途径。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项目上牟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许迈永则再次刷新“纪录”,法院认定这位人称“许三多”的前杭州市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两亿余元。可见,若对此类案件还实行“少杀、慎杀”,则不是对法律的捍卫,而是将法律置于不义的境地。
不过,法律再严苛,不如制度预防有效。以法律惩戒贪腐,固然可以杀鸡儆猴,然而对贪腐本身而言,仍非治本之策:一者,即便是死刑,既不能拯救灵魂、也无益于重挽损失;二者,贪腐发生的本源,不仅仅是贪腐之心,也在于制度放任。
换言之,若非圣贤,占据某些权力岗位的人总有会走上寻租之路的原始冲动。这也是部分职务“前腐后继”的根本原因。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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