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贪”不可小觑

有人为违章建房者提供保护,并收取5000元及8000元的“好处费”;有人身为党员干部,却违法私搭乱建甚至拒不执行拆除通知。8月16日,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党委决定对王某等4名村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随后,兴庆区纪委又决定给予大新镇土管站站长马某等另外4名村镇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一人被开除党籍。
这是8月18日刊登在《宁夏日报》的一则消息。看过报道,也许很多人会想:才5000元,至于嘛,是否有些小题大做?
想必,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现在社会上不少人之所以对“小贪”之害不以为然,就是因为,与“大贪”相比,他们认为“小贪”所涉金额较小,最多只是局部利益受损,无伤大碍。殊不知,小贪也是贪!“小贪”者数量巨大,违规金额累计起来不比大贪小,危害足以使社会的整个机体百病入身、积重难返。况且,再小的贪污受贿,都是大贪的种子,若不及时遏制,一旦有了足够的土壤、水分、温度等条件,必然发展成大贪。可以说,“小贪”之害的严重性,犹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不可小觑。
胡锦涛总书记之所以把“消极腐败的危险”的危险列为我党要克服的“四大危险”之一,关键就在于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如果对腐败的认识不够,尤其是对小贪小腐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得不到有效惩治,久而久之,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一个地方甚至是整个国家的发展大计就会受影响。所以,预防和惩治腐败绝不能“抓大放小”,惩大贪要狠,治小贪要严。兴庆区纪委这次的惩戒事件,虽然只是区区几千元,但惩罚与不惩罚的效果截然不同。不罚,必定会有人有样学样;罚了,就会有人知难而返,或许还会由此在心里产生一种认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而这,也是我们在反腐败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且坚持的一种认知。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更要通过各种严厉的惩戒措施,让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牢牢记住,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领导干部应当随时防微杜渐,只有做到“慎始”,保持自身廉洁,筑牢思想防线,才能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找不到可乘之机;做到“慎微”,坚决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做到“慎行”,不沉溺于灯红酒绿,不流连于声色犬马,才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做到“慎交”,和人民群众交朋友、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同专家学者交朋友,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做到“慎独”,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一个样,有监督和没监督一个样,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严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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