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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簧年龄”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三湘风纪网

    2012年7月16日《新京报》记载,山西河津住建局原局长薛新民为入党、升迁,先后数次填报不同出生日期,档案有4种年龄记载,最大的1960年,最小的1969年,6月初已被免职。早在2010年薛新民曾因学历、年龄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仅一年后就被任命为住建局局长。像薛新民这种年龄时而加几岁、时而减几岁,像弹簧一样伸缩自如的年龄造假现象,就称之为“弹簧年龄”。

    “弹簧年龄”的产生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造假者主观上的不诚信,“钻”制度的漏洞随意造假。我国现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仍在不断完善,基层在执行时有时存在随意性,少数人为谋取私利,打着“工作需要”的幌子,不惜铤而走险造假。二是一些部门对造假现象把关不严,对类似“弹簧年龄”等现象“保驾护航”。如薛新民在办理户籍登记中,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办事,而是“暗中”帮助其修改年龄。三是选人用人不够公开透明,使“弹簧年龄”等离谱档案能一路“绿灯”。一些地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公示内容太简单、公示范围太狭窄等现象,很难反映出干部的实际情况,这既让广大干部群众难以有效监督,也让一些违规者有机可乘。

    治理“弹簧年龄”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规范对履历造假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增强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程序,确保档案不被随意改动,对档案造假者应严肃处理。

    二是切实加强监督。要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性,建立公开机制,考录干部、干部的提拔重用等,每次都要采用合适的方式,将干部的年龄等相关履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把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拓展到广大干部群众中去。

    三是改革用人机制。改变不合理的、偏颇的、僵化的机制,选拔领导干部应注重对德行的考察,构筑积极的、公正的、科学的行政与用人体系。(桃江县纪委宣教室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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