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被满意”民调现象须引起高度重视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2-08-24 15:34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上级部门问卷调查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目的,本是了解基层安全建设真实情况,听取民众真实的安全感受,为科学决策、政府效能评价提供依据。但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和官员为谋求“政绩”,通过各种方式对民调过程进行干预,将倾听民意转变为包办民意,使群众“被满意”,不仅损害了民调的公信力,更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一、“被满意”民调现象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谋求“政绩”为主要目的。在“被满意”民调现象中,一方面,由于民调结果与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相挂钩,特别是民调结果引入官员政绩考核后,地方政府和官员都希望通过“打造”民调数据来谋求个人“政绩”或是面子。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官员慑于上级领导的权威,当心民调反映的实际情况会影响上级领导的政绩,最终影响个人的升迁,也促使地方政府和官员热衷于对民调过程进行干预。
二是以“组织”运作为主要载体。“被满意”民调往往是经集体研究后以“组织”形式作为有效载体进行运作。如常宁市宜潭乡部分村民村民收到乡政府下发的两份文书,一份为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调查问卷,另一份为“回答须知”。“回答须知”要求被调查人回答问题时只选一项计9.5分,剩下的都要计10分。(8月3日《潇湘晨报》)
三是以操控民调信息源为主要手段。为提高民调通过率,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民调信息源进行操控,确保民调信息源的安全性。一方面是通过提供民调标准答案、实行固定电话捆绑、乡村干部固定电话包干等方式,提高民调的“满意率”比重。如2008年、2009年发生在江苏省的“全面小康达标”民调事件中,当地政府给所有拥有固定电话的村民提了民调标准答案。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和限定“问题”电话,尽量不让对政府工作“有意见”的人参与民意调查,降低民调的“不满意率”比重。如在南京市石桥镇的“全面小康达标”民意调查中,有100多户经济状况不好,或者平时和村干部闹过意见家庭的固定电话在民调期间被停机(《南京晨报》2008年12月22日报道)。
二、“被满意”民调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是民意调查机制欠科学。一方面各地民意调查中心的组织人事权在地方统计局,工作经费来源大部分也属于地方政府全额拨款,因而,民调机构与地方政府存在隶属关系,使得其调查独立性不够。另一方面民调机构在调查之前发通知,几乎成了惯例。发通知自然给工作不扎实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机会。有些地方平时工作抓得不到位,接到通知,临时抱佛脚做表面文章,挖空心思讨好调查组,自然不在话下。在南京市石桥镇的“全面小康达标”民意调查中,当地政府部门在民意调查开展之前就获得了省统计局的民意调查问卷及标准答案,并且对所有拥有固定电话的家庭送达一份民调问卷标准答案和一副挂历,要求居民在接到省统计局的调查电话时,要按照标准答案进行回答。这种由政府部门“自导自演”的民意调查,让民众对民调机构的公正性以及民调数据的真实性产生严重质疑(《南京晨报》2008年12月22日报道)。
二是民意考核运用对地方政府压力过大。将民调引入政绩考核,是充分发挥民意监督和促进基层政府转变发展方式与服务态度的有力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民调结果定为某项工作是否达标或合格、某个部门能否参与评先评优进行“一票否决”时,民意考核对地方政府和官员造成压力过大,反而给他们通过下达“指令”操控民调提供了动机。如衡阳市委、市政府联合下文,要求对全市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若在全市公众测评中排名后10位,将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次“黄牌警告”,将“一票否决”。正是在这种压力下,才出现了常宁市宜潭乡发放“标准”答案的闹剧。
三是民调干预和造假行为责任追究风险低。民调机构或地方统计部门又隶属于当地政府管理。因而,在整个民意调查过程中,民调的监督者和执行者存在共同利益关系,民调运作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作保障。当民调干预被赋予“公权力”并以“组织”的形式运作时,民调的种种干预行为已经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同时,“法不责众”的理念也会让“组织者”和“参与者”觉得受到责任追究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被满意”民调是经过集体商讨的共同决定,政府相关部门也不会对这种民调事件进行有效监督和严格追责。如常宁市宜潭乡“被满意”事件发生后,常宁市仅仅要求该乡将下发的文书收回,却并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民调机制,注重民间民调机构在官方民调中的运用。选择权威的民调机构开展官方民调,避免政府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嫌疑,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对调查过程的影响,提高民调结果的公正性。
二是加强民调的“反考核”制度创新,强化民调过程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民调操作流程、执行程序、监控环节的“反考核”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民调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强对民调过程中的干预、泄密、操纵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个别地方或干部利用民调结果打造“政绩”的行为。
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调结果考核运用机制,科学发挥民调的民意监督作用。民调考核机制可有效发挥民意在政府部门决策和作为方面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以改进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调考核机制,不仅要注重考核运用,更要注重监督引导,不应将某项工作成败与否归于一项民调数据。同时,发展民调行业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形成公平公正的民调体系,引导公众与民调机构积极互动,不断提高公众对民调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最终提升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纪委  邓志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