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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导致村干部腐败的问题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纪委

             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不够,村官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以郴州市苏仙区为例,近三年接到针对村官的信访举报300多起,占总信访量的45%,查办的违纪案件的46起,占总量的32%。村官腐败不仅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此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造成“行为失范”。当前农村大多数有文化的人及年轻人都外出务工,留下来的大都文化水平较低,年纪也偏大。他们缺乏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概念不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为利所动,一旦当上村干部,就把村集体的财物当成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中饱私囊。
二是村民参与意识不强,造成“有恃无恐”。大多数村民本身素质相对低、综合能力不强,自治意识和观念也相对淡漠,再加上一些地方没有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有效地宣传,致使许多村民不懂该法,难以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监督村干部的日常工作。因此,大多数村民也难以发现村干部的越轨行为,即使发现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不严,造成“权力滥用”。村级组织很少有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的财务专业人员,部分村级财务管理仍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制约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财务管理混乱和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村务公开力度不够,财务透明度不高,这就为村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监督管理制度不全,造成“无章可循”。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村委会组织法》,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也就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不受乡镇的监督和指导。而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有的乡镇也放手让村委会充分自治,放松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权力高度集中。这样一来,村级组织就成了监督的真空地带,给村官腐败留下空间。
五是违规违纪惩戒不重,造成“无法无天”。村委会的一些自治管理职能,如出售集体财产、筹办村企业、建设村里农贸批发市场等,可为村官产生额外的“效益”。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村干部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而这些在管理村里内部事务中产生的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司法机关往往很难介入。这就造成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打击不力,给村干部腐败犯罪以可乘之机。(陈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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