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延中的“中介腐败”

21世纪以来,在党、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努力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广泛赞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腐败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一些新的腐败主体和腐败形式不断产生。
如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迅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导致一些原政府审批的事项转交给中介组织的背景下,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职业诚信与自律程度低等原因,一些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经受不住谋利冲动而主动或被动参与,甚至诱导各种腐败活动。这类有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各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又是腐败的衍生品或变种。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具有极强的自身特点。
拥有较高的法定权威性
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如按照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这些企业之所以需要审计,不是为了改进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而是政府规定必须如此做,他们形式上必须审计,以应付政府主管单位,因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就具有了准法律权威性。
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者作为其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冲动和机会,并利用其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便利身份违规谋利。埃瑞克·G·菲吕博顿等的研究表明,作为“有限理性人”的社会中介组织,“欺诈性地追求自利,它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一些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和欺骗。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复杂的欺骗形式……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或其他形式的混淆。它导致了真实的或人为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是中介组织赖以谋取超额利润的手段。
腐败活动多样性、演变性
中介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配置、信贷、官员考核升迁等,以及医疗领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中,腐败发生率高,而其中多数均可发现中介组织的身影。如在建设领域招投标中,中介组织通过参与“招投标工程”,明招暗定串标,低中高算诈标,多头挂靠围标,肢解项目分利,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数量,偷工减料,捞取追加工程款。在土地转让、企业重组、公司上市等过程中通过出具虚假评估、假公证、假账目、假审计等化公为私、转移资产。
有中介组织参与的腐败活动有“增生”趋势。不同时期中介违规腐败活动集中的领域、范围、形式和手段等不断翻新,腐败衍生品、新变种层出不穷。
腐败行为隐蔽性强
中介公司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进行违规、腐败活动,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一层合法外衣。
权贵者的庇护。由于参与和帮助某些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或者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关系密切,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做保护伞、“护身符”,不容易引人注目和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中介公司收取和支付“报酬”名目和方式繁多,加大了中介腐败的查处力度。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交通费、工本费等,费用标准随意性强,支付方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强,给中介腐败查处工作设置了诸多障碍。
“期权化腐败”极大地增添了中介腐败查处难度。官员在位时即帮助中介公司谋利,退休后经过3年“权力冷却期”后再到该公司合法任职,这种“期权式”腐败活动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期货”效应增加了有中介参与的行政寻租腐败的时空跨度,加上相关政策法律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
正如透明国际组织认为,一些中间人或媒介“催生”了腐败,这些中间人为行贿者和受贿者架起了桥梁,沆瀣一气。他们是来自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能使非法收入通过合法途径出现,隐蔽性极强。在大批金融、投行等破产公司之前,房地产经纪人、华尔街投行、基金经纪商、各种评级机构等不顾职业道德,利用巧妙的金融技巧和虚假信息欺骗债权人和债务人、买空卖空欺骗海内外投资者等,诸如隐藏多年、涉案500亿美元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等,是早已埋下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种子”和“定时炸弹”,没有危机的总爆发,其欺诈犯罪行径可能还要继续上演下去。
可见,中介组织参与的寻租腐败活动逐渐成为新时期腐败的高发地带,同时,又是极具普遍性、信息性和隐蔽性等的特殊腐败领域。对于这一新领域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厘清形形色色的腐败方法和手段,并找到有效治理和防范路径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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