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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彰显反腐败力度与“温度”

编辑:周瑾 发表时间:2020-05-28 08:27 来源:三湘风纪网

     “感谢组织帮我认清形势,彻底卸下心理包袱……”钟建安在悔痛之余更多的是庆幸和感恩,因其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方面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我与家人团聚的心愿能早一点实现了。”(中国纪检监察报 5.27)

  官员主动投案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党高压反腐的震慑下,在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教育挽救之下,主动投案的现象日益增多。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9年6月底,包括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等中管干部在内,共有87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不敢腐的震慑效应持续放大,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发展。上述案例中浙江省丽水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市民宗局原局长钟建安的主动投案就是我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抓党风廉政建设带来的成果,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不懈“打虎拍蝇”“坚决亮剑”惩治腐败达到的震慑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反腐惩恶,开展“打虎”“拍蝇”“猎狐”行动,对腐败现象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惩贪治腐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织越密,一批批党和国家的蛀虫被揪了出来,强大高压震慑,让腐败分子意识到无路可逃、无路可退,回到相信组织、主动交代问题才是唯一的正确道路。

  当然,组织的感召力也是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说明问题的重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反腐败斗争不只是“打”,更在于“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钟建安主动投案后减轻处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钟建安悔过道:“所幸余生还长,一切都还来得及!我决心认罪认罚,从内心深处接受改造!” 也正是这一选择为他赢得了自我救赎的最后机会。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的同时,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挽救,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着反腐败的力度与“温度”。

  孰对孰错,何去何从,就在一念之间,面向组织,往前一步是“黎明”。反之,背离组织,往后一步就是“悬崖”。奉劝那些犯错误、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能实现自我救赎的途径。(桂东县纪委县监委  谭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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