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戒律”为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立“规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受到纪律严格约束,非常必要。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就规范全省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制定“十条戒律”,预防党员干部传播网络谣言、不良信息等,遏止网上违规行为发生。
网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有利于当今反映社情民意,加强交流互动,受到广大群众包括党员干部的青睐。不过,近年来,各地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这除了一些党员干部警惕性不够外,与对网络“负面行为”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也有很大关系。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需要明白哪些“不可为”。湖南省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比如,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信息;不准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人事谣言,杜撰、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不准利用网络红包、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等等。如此清晰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能够给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划出清清楚楚的“红线”,戴上实实在在的“紧箍咒”。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切莫“任性”。要时刻牢记自己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政治立场,绷紧纪律之弦,自觉规范网络空间言论,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遵守“规矩”,传播“正能量”。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依靠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监控,重视群众及媒体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网络行为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予以问责,不留情面亮“红牌”,倒逼其树立“边界意识”,规范自身言行。(益阳市赫山区纪委监委 曹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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