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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巨贪小吏”长期躺在“监管舒适区”

编辑:周瑾 发表时间:2020-11-11 11:32 来源:三湘风纪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月10日报道,曾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信大队系统管理员、代理副大队长的姚克锋,2011年至2017年间在交通违法处罚系统中利用职务便利,对请托人的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或修改记录从而降低处罚金额,从中收受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这也不是该交警支队第一次出现此类问题,去年媒体就曾报道,其处罚教育科肖某通过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收100至2250元,七年累计受贿4246万余元。不仅仅是交通领域,近年来一些岗位不起眼、职务不高、权力不大、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屡屡见诸新闻报道,不断刷新人们的认知。表面上看来,这一类基层工作人员手中的直接权力可能不算大,单次接触的资金可能不算多,但因为岗位不显眼、人员流动较慢、监管相对薄弱,有的还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容易养成这样的“巨贪小吏”。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持续不断的正风肃纪、巡视巡察、专项整治,绝大部分地区、单位和岗位的政治生态都在好转,但监管盲区仍然存在,监管漏洞仍然时有爆出,一些基层干部的“小微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管,一些干部随意用权、乘机“钻空子”、运行“潜规则”,导致一些基层岗位腐败问题依然频发,甚至小金额日积月累下来爆出一些大案要案。更为重要的是,很多这样的岗位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不仅会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影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任感”“获得感”。

  这样的“巨贪小吏”问题究竟出在哪儿?总的来看:一是权力运行不透明,比如修改交通违法记录权限过于集中,具体关键岗位权力过高,且可以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容易让“小微权力”变现;二是岗位轮换不及时,一些掌握关键权力的技术性岗位人员几年甚至十几年得不到“换岗”,定期轮岗成为摆设,为长期腐败提供了时间便利;三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制度设计存在漏洞,内部岗位风险防控也基本流于形式,日常廉政教育、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都存在长期缺失的问题。

  从判决结果来看,姚克锋帮人“消分”受贿1092万,最终获刑14年,可谓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长沙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也在案后加强了摸底排查,完善系统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账号管理、权限管理,尽量堵住“小微权力”的监管漏洞,消除“监管舒适区”,避免类案再发。

  要解决这一类“巨贪小吏”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制度防腐,对一些看似权力不大、看似不容易腐败的关键岗位,不断强化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定期查找廉政风险点;其次是加强重点岗位的轮换,尤其是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不能让某一人长年“把持”,甚至形成技术壁垒,对出现腐败苗头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更换;第三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让干部从心底里不想腐、不敢腐。

  整治“小微权力”、杜绝“巨贪小吏”,不能止于个案,不能止于查处,正如报道中指出的,扎紧制度笼子是防范交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在用查处问责等方式清除这一类的“监管舒适区”之余,可能更多的要思考,如何及时进行预警纠错,真正用制度来约束干部、用制度来提醒干部、用制度来保护干部,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在每一个岗位都真正做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常德市政协  罗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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