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之盾捍卫英烈之名

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月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从寻衅滋事罪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辣笔小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第一天“以身试法”“以身释法”第一人。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0年4月2日,冯某在网上社交平台发布多条侮辱四川西昌森林火灾牺牲烈士的言论,被警方抓获。而被抓捕时,冯某却说道,“开个玩笑这么严重。”把侮辱烈士当作只是“开个玩笑”,这不仅反映出其对英烈缺乏敬畏,更显示出其面对烈士牺牲的冷漠心态。拿英雄开涮、拿历史说笑,以追逐点击率和利益为目标,这是缺乏基本的历史常识和人文情怀的体现,为世人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
近年来,不断有人打着寻找历史“真相”的幌子,对英雄进行所谓的“细节”质疑,“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虚构”“刘胡兰精神有问题”等言论在网络上不断被炒作,以此来颠覆英雄、消解崇高、解构历史。失去英雄,我们何以面对未来?网络世界,追求自由、张扬个性、崇尚多元无可厚非,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英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标杆,尊重英雄,就是尊重我们内在的精神坚守,为社会文明进步蓄积能量与动力。人民英雄,不容恶意侮辱和诋毁,一分一毫都不可以。
“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辣笔小球”被批捕后忏悔道。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言论自由,但言论更当有良知、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诋毁英烈、已涉嫌犯罪,这为捍卫英烈形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国家捍卫英烈的坚定意志。同时,刑罚威慑形成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捍卫英烈名誉的浓厚氛围。
“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的百年历史,也是我们党不断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防范被瓦解、被腐化的危险的历史。在尊重历史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容不得半点含糊。必须旗帜鲜明坚决摒弃历史虚无主义,坚决反对任何歪曲和丑化党的历史的错误倾向,理直气壮弘扬党史的浩然正气和英雄之气,引导人民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石门县纪委监委 杨奇)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