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向救灾救济款物伸手

前不久,河南遭遇百年不遇洪灾。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都高度关注河南洪灾,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向河南捐款捐物。一时间,各类物资的管理、使用、分配等问题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
在大灾大难面前,纪检监察干部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重要论断,挺纪在前,冲锋在前,既当救灾的“战斗员”,又当救灾物资安全的“守门员”,护航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尽管监督的利剑高悬在救灾一线,但仍然有“漏网之鱼”。生活物资亦是救灾物资,可以说是“救命稻草”,而在灾难面前,却有人动了私心。
2020年疫情刚刚爆发的时候,湖北鄂州收到了对口捐赠的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2月下旬,鄂州一女子在网上发视频,炫耀自己在凤凰派出所工作的丈夫厉害能干,派出所发放了好多水果蔬菜。一时间,全国人民出离愤怒。经鄂州市纪委监委调查,鄂州政府发布调查通报,情况属实,两名党政干部被免职,一人被停职。
以往的案例时刻在警示,对救灾救济物资雁过拔毛,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扎紧救灾物资管理的篱笆刻不容缓,特别是党员干部更当严格自律,切莫向救灾救济物资伸手。
捐赠物资,代表的是捐赠方对受灾地区人民的深情厚谊,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则分配,绝不允许任何人将其当成“自留地”,雁过拔毛。从古至今,总有那么一些人无视国法,无视灾区苦苦挣扎的同胞,脑子里想的只是怎样中饱私囊,救灾款、救灾物资……什么都想从中捞一笔。说到底,这些人缺少理想信念,私心极重,法纪意识淡薄,置纪律规矩于不顾,毫无敬畏之心,几无人性可言!他们的行为既影响了抗灾救灾,也挫伤了社会大众捐赠的积极性,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存在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侵占非本人财物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捐赠的物资属于公共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构成贪污罪。因此,每当涉及到救灾救济款物的分配时,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大力加强监督监管,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必须全程公示,做到阳关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挤占、私分、挪用救灾款物的线索,必须依法严肃调查,查证属实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形成人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给党纪国法一个交代,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尤其是遇到灾难事故时,党员干部要真正做到冲锋在前,率先垂范,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念,将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零陵区纪委监委 沈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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