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围猎者”得不偿失

“2020年11月,潘全胜因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为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通报了郴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业总公司工作人员潘全胜行贿案。与此同时,还通报了比如湖南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禄行贿案等共8起典型行贿案件,释放出坚决查处“围猎者”的强烈信号。(10月26日《三湘风纪网》)
“围猎”一词,顾名思义,其原意是从四面把动物合围起来进行捕捉。现如今用到反腐败斗争中,指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党员干部。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就被称之为“围猎者”。从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情况来看,这8起查处“围猎者”的案例,对行贿者,也就是“围猎者”点名道姓。这充分说明,被“围猎者”锒铛入狱,“围猎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已不复存在,“围猎者”的侥幸心理当休矣,从通报中我们可看出,严格查处行贿者就是要让“围猎者”得不偿失。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对“围猎者”的惩处,在政策上是进一步加力,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全面部署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处。在法律法规正进一步完善,我国《监察法》第22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刑法修正案》也修正了行贿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行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可见,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仅加大对受贿者的查处力度,还要让“围猎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竹篮打水一场空。
“世事难行酒为马,愁城难破钱作军”,古往今来,“围猎者”们都是如此。“围猎”常隐藏在我们领导干部的日常生活、友情或亲情等外衣之下,通常都是以“朋友”之名违规吃请送礼,以“友情”之名徇私舞弊,以“亲情”之名贪赃枉法,“围猎者”之所图,依然是我们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抛撒诱饵”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领导干部成为“猎物”,进而“猎而食之”。
纵览我国历史,在古代有许多廉吏却礼拒贿,在拒行贿、反“围猎”上为我们今人立下了众多标杆。像明朝的监察御史于谦,他为官清廉,一生家无余财。他就写了一首《入京诗》对乘巡视之机搜刮钱财,回京后向上司送礼物的官员予以讽谏:“绢帕麻茹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诗中对搜刮之危害、清廉之必要、劝谏之苦心,无以言表。翻开史册,还有人尽皆知的公仪休拒鱼、子罕拒宝、苏琼悬瓜、周新悬鹅、羊续悬鱼、一钱太守等诸多故事,时至今日仍值得我们学习。所以,在惩罚“围猎者”上,我们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向湖南省纪委监委看齐,大力破除“当官不打送礼的”旧观念和老传统,对“围猎者”零容忍、强高压、长震慑,“除伞破网”,坚决斩断“围猎者”的利益链;对“围猎者”构成违纪违法的,予以严查严办,让其血本无归,以绝后患,构建起“亲”“清”政商关系,让我们的政治生态“山清水秀”。(澧县纪委监委 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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