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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是对人民赋予权力的亵渎

编辑:周瑾 发表时间:2022-03-07 16:24 来源:三湘风纪网

   3月4日,省纪委监委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以《水利局原局长搞选择性执法……株洲通报3起行政执法乱象典型案例》为题通报渌口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颖,副主任科员文建明,河道站干部黄旭等人选择性执法问题。(来源: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

  渌口区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颖等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随心所欲的执法工具,在2016年至2018年,株洲县水利局处罚的16起水事违法案件中,水事执法标准低于最低处罚档且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同时未并处吊销采砂证,存在以罚代管现象。如些“选择性执法”,不仅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也是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的挑战,更是对人民群众赋予公权力的亵渎。

  公权力是人民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作为执行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就必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的根本在人民。《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章》总纲明确要求,“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力乃人民之公器,姓公而不姓私,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找准问题,才能正本清源。事实上,类似于株洲县水利局“选择性执法”并非第一次上演,翻看近年来“选择性执法”的案例,从中可以看出,“选择性执法”归根结底,源于法治、纪律意识的缺失。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动辄以权压法,批条子、“打招呼”;“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利益,必须从源头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要整合监督力量,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形成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必须在内部监督上下功夫,瞄准廉政风险防控、公权力运行流程、内部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逐项厘清细化权责清单,不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念好权力约束的“紧箍咒”。必须在外部监督上下功夫,把党内监督同监察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对开展“选择性执法”者,严格执行“一案三查”和“一问双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形成合力,以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监督,让权力行使不偏离正确方向,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人民。(江永县纪委监委   田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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