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逃不掉“纪法严惩”

“‘逃逸式辞职’的副行长,张华宇被开除党籍!”张华宇被查时已辞职3年多,他退休前夕辞职,妄想躲过党纪国法的严查,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以为退休后可以万事大吉、既往不咎,抱着“猛捞一把就辞职”“见好就收”的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查处。
类似“逃逸式辞职”的措辞,在近期金融系统反腐中并不少见,有的领导干部把辞职当成贪腐挡箭牌,借辞职妄图“金蝉脱壳”。例如:今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被开除党籍,其中就提到了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问题;6月2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被开除党籍。贾楞于2017年3月辞职,其处分通报中特别指出其“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陆”,干部可以辞职,但永远辞不了罪。
辞职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无论是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还是打“时间差”、搞“期权式腐败”,都必将受到严肃追究。党员干部要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对党纪国法怀有敬畏之心,始终不越过雷池半步,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不以身试法;更不可心存侥幸,侥幸心理一旦占了上风,极易丧失理智、丧失敬畏心,进而偏离人生航线。
张华宇案再一次告诫我们,“逃逸式辞职”逃不掉“被惩罚”。那些侥幸心理驱使下的“一辞了之”,妄图离职后把旧账“一笔勾销”的想法只是痴心妄想,反腐败路上对所谓的“安全着陆”永远零容忍。首先,领导干部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谨慎用权,无论在职离职,都清白做人。其次,要进一步扎紧制度的“藩篱”,对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出“硬杠杠”,让官员既能发挥余热又不能逞余威。再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不管辞职还是在职,确保监督全覆盖,不给“权利寻租”任何可乘之机。(南县青树嘴镇纪委 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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