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举报被“示众”是法治之耻

河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8名农民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等。这起事件,引来焦作市沁阳公检法机关的全力介入。当地公安机关开会研究后,郑重立案。而8人的被逮捕,更显隆重。脖子被挂了牌子示众,以及被押上公捕大会舞台“展览”。(8月24日 《 新京报》)
在琅琅乾坤之下,8名举报者中的6人铐着手铐、脖子上挂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牌子被“公开示众”。众目睽睽之下,那种人格上的羞辱可想而知。且不说8名举报者是否涉嫌“诽谤”罪有待定论,既使认定“诽谤”,这种挂牌“示众”也是对举报者赤裸裸的人格暴力,属法律严格禁止的不端行径。
尽管村民散发传单的举报方式不妥,或许含有泄愤的成份,应予制止。但相关部门正确的做法应是立即介入调查,将事实澄清。在事情真相大白之后,倘若再出现此类传单,再以“诽谤”定罪不晚。然遗憾的是,当地司法机关在案件未明之时,先有罪推论实施了公捕公判、挂牌“示众”。
显然,在法治建设日趋走向成熟的今天,对尚具有合法公民身份的村民实施挂牌“示众”,是一种典型的恶对恶、暴对暴的“法律恐怖”,是以损伤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依据宪法,嫌疑人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即使是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尊严也受法律保护。何况,村民举报是否构成“诽谤”罪都是有待调查的事情。
而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尴尬的是,这一司法规定并没有阻止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不法的脚步,且被屡试屡爽,使得司法公正一再蒙受耻辱。
匪夷所思的是,沁阳市市委书记在接受记者对此案采访时表示,这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制止。事实上,此事事发3月,而选举却是10月,这又如何构成破坏选举罪?一个“诽谤”、一个“破坏选举”,看来,两种不同罪责的背后,其中是否有人治的影子在借“借题发挥”,值得上一级部门深入调查。(作者:邵阳县纪委 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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