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要治贪更要治懒治昏

一、 涉税渎职犯罪的内涵及表现
所谓涉税渎职犯罪,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或者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泥鳅式的官僚主义”。这些人像泥鳅一样滑来滑去,但就是抓不住他的把柄,因为他并非顶着不办,而是不把事办成、办好。毛泽东对官僚主义深恶痛绝,他曾形象地把官僚主义者比喻为泥塑的神像:一声不响,二目无光,三餐不食,四肢无力,五官不正,六亲无靠,七窍不通,八面威风,九(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这些描述也是对不作为、乱作为者的形象素描。
在实际工作中,涉税渎职行为表现有三种现象:
一是业务不熟不作为。有些税管员不懂报表勾稽关系,对纳税申报材料不会审核;不懂稽核工作规程,对比对异常的完税凭证不会核查;不懂评估方法,对专项纳税评估无法开展。有些税管员对日常征管疏于管理,如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等等,为今后的执法责任追究埋下隐患。这些不作为从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最容易忽视,而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负担法律责任。
二是责任心不强乱作为。一部分同志明显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工作拖拉、推诿、滞后,得过且过混日子,处理涉税事项乱作为。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又如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该处罚的不处罚,该加收滞纳金的不加收,该强制执行的不执行,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移送,造成了工作上的渎职。
三是底气不足怕作为。现在,一些税务干部“怕”字当头。怕在基层当税收管理员、怕到企业查帐进得去出不来、怕法制科牵头执法检查、怕在税务法律文书上签字、怕吃拿卡要会秋后算总帐,这些都是税务干部不会执法、不敢执法的真实写照。以往被视为实权派、权利大、实惠多的工作,现在却被人视为“烫手的山芋”。理性分析这种现象,我们认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说明税务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说明税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可见,涉税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但是,放任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因此,不能忽视涉税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
二、 涉税渎职犯罪的成因分析
涉税渎职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它的产生同样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可概括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一)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1、对涉税渎职犯罪不认识,不知为罪。如前所述,涉税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不当行使税收执法权、触犯刑法的行为。涉税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如果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税法知识掌握程度不够,对税收执法程序一知半解,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不当,直致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2、对涉税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涉税渎职犯罪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中,这使得部分干部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3、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产生贪权图利的思想。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税务系统内一些意志薄弱者,为物欲所惑,为私利所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扭曲,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自身职责与商品混为一谈,产生投资回报心理、侥幸过关心理等不正常心理,寻求税收执法权的“出租”、“出售”,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最终招致涉税渎职犯罪。
(二)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政策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策复杂化。全国每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互通性不强,导致税收政策趋于复杂化,在执行过程中甚至有冲突的现象。二是一些政策的制定,与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差距。三是政策传达不到位。目前许多政策出台后,就挂在网页上,很少组织专门的学习。一部分税务干部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效果不理想。四是现行的各种办法和操作规定常常忽视对税务干部职工的保护。这容易造成法律上的缺陷,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2、环境原因。一方面,权力配属体制还不规范,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的现象,一线税收执法人员容易给纳税人造成“税官有权”的误解。另一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不法之徒常会以各种“糖衣炮弹” 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使得税收执法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买方市场”,容易导致税收执法权力出租,构成渎职犯罪。
3、机制原因。在干部管理上,用人机制不活,进出渠道不畅,有用的人难进来,不胜任工作的人出不去。一些干部纪律松弛、作风懒散,端着“铁饭碗”不思进取,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人浮于事。现有的体制对于渎职违法人员制度惩罚过轻,难以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容易致使有些人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犯罪。而对于那些想做事、能做事、做成事又不出事的干部,又缺乏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让他们脱颖而出,使这些人在论资排辈的过程中慢慢丧失了工作激情,由愿为转化成不为。
三、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措施
经济学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种寻租的现象。从严查办涉税渎职犯罪案件,可以加大寻租人的经济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进而使之望而生畏。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惩处打击渎职犯罪,成本较高,而且可能造成四个方面的损失:一是会使当事人失去工作岗位,毁掉一生幸福;二会损害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社会形象,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三会使所在单位对干部多年的培养无法得到回报,遭受损失;四是惩处涉税渎职犯罪过多,还会动摇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因而,笔者认为,对涉税渎职犯罪,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应防微杜渐,抓好预防。“兵不血刃”达到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目的,是最讲求成本、效益的方法。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三点:
1、要强化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于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树立法制意识,强化“责任重于泰山”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的轨迹运行。要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积累处事经验,尽可能不为执法风险留有余地。
2、要加大部门协作,改善执法环境,努力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一是要加强与司法、纪委等部门的联系,学习和交流预防犯罪知识,探讨打击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新途径。二是要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合作,采取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通报部门间的协作情况,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三是要及时相互通报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税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尝试建立预警机制,完善外部监督,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纳税人权益观念,强化媒体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从苗头上预防涉税渎职犯罪。
3、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网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因此,防范涉税渎职犯罪,必须重视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一是要强化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约束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税务执法程序的重点,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强化税收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抓住案件的主体、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定案证据和法定时限等审查重点,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要强化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公开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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