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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查询制度的三点建议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09-09-27 10:15 来源:《工人日报》

 
                                                                      瞿玉杰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见9月13日《人民日报》)

  应当说,扩大行贿查询范围对于遏制无孔不入的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无疑是一剂良药,它会让行贿者无所遁形,从而发挥震慑作用。然而,鉴于既往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要想让这剂良药发挥更大的功效,笔者有三点建议:

  其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要与其他征信机构加强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工商注册等机构的联动协作,在惩罚期限内不给有行贿前科的企业“变脸”的机会。防止有的企业通过更换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金蝉脱壳,或者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另起炉灶,从而洗刷行贿前科,达到规避行贿查询制度的目的。

  其二,要对必须进行行贿查询的情形做出明确而细致的硬性规定。报道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却缺乏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建设、金融、干部提拔等领域,相关单位面对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宁愿装聋作哑,也不愿或不敢因主动查询行贿档案而得罪某些领导。2006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以来,各地的查询比例一直很不理想就是一个例证。

  其三,要制定相关法规提高行贿查询结果的约束力。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查询,但是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却无能为力。这样,势必造成行贿查询的查询结果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导眼里形同废纸,没有约束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以来各地的查询比例之所以一直很低,一个不容回避的原因就在于行贿查询的查询结果往往抵不上个别领导的一张条子、一句话管用,从而让人们逐渐失去了对行贿查询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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