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值得期待的新罪名

陈战晓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定罪处罚。(来源:人民网)
据悉,这条新罪名是“两高”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腐败公约》相关条款和《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这对于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收受贿赂,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对于现任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在法律上很容易得到认定,处理也有章可循。但在此之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类行为给出明确说法,也就无法定性,在处理时往往就从轻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导致一些腐败分子从而逍遥法外。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大幅度地增删、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并对上述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还考虑到了离退休人员的影响力,将“离职受贿”纳入刑法条款。这正是立法机关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情形下,在经济领域的一些市场发展与失范超出预期的背景下,在民众对反腐肃贪有着强烈诉求的舆论压力下,适时做出的立法回应,相信有关部门今后在处理类似有关问题时,必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很值得大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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