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挥霍浪费”不在于立法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 (11月22日 《工人日报》)
人大代表积极建言“挥霍浪费”入罪,这一方面说明了人大代表履职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反映出了挥霍浪费、公款吃喝已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了。曾有资料显示,公款吃喝一年吃掉一个三峡,吃喝浪费的确触目惊心。
然将挥霍浪费立法入罪,却值得商榷。关键在于在具体操作中难以界定挥霍浪费罪与非罪的界线。可以说,绝大部分的挥霍浪费、公款吃喝都是打着“公”的招牌,那么如何适“度”具有较大的弹性。比如,在某地公款招待一餐三五百元即可,而在另一地却要三五千,后者是否属于浪费,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消费差异,也就无法量罪。
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针对其他代表建议公款吃喝入罪时曾表示,“《刑法》强调的是罪刑法定,需要明确很多概念,比如什么是公款、公款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等等问题,这些很难界定。”显然,公款吃喝一直为社会所指责,却总难以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规定,标准难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原因。
其实,我国整治挥霍浪费,特别是公款吃喝风由来已久。多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禁令,相关部门对于公款消费尤其是吃喝消费的规定越来越细、越来越严,但吃喝之风屡禁不止。这并非是否入罪,而在于禁令的落实“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鲜见有人因公款浪费而承担党政纪责任。
因此,遏制公款浪费,最首要的任务不是立法,而是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公务接待财务标准和审批、核准、监督制度。一是因地制宜核定接待标准,超标准接待的实行问责制;二是核减公务接待预算,严控预算外支出;三是透明财务制度,实行阳光化操作。
国外在落实禁止公款吃喝制度上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我们不妨拿来用一用。在俄罗斯,政府官员如果想用公款请别人吃饭,必须经过十几道审批程序,让人望而止步;印度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完全取消招待费开支,其总体上没有公款吃喝的概念。无疑,这些国家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邵阳县纪委 陆志坚 邵阳市纪委宣教室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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