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力”面前,“小金库”没有了春天

新年的钟声刚刚响过,中央反腐败的利剑就已趁势出击。1月11日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12日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在抓好当前重点抓好的工作时强调,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特别指出,要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有学者分析,“提高制度执行力”是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的“尚方宝剑”!
联系到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小金库”是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一种现象。去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强“小金库”治理方面下大力气,切实加强了监督整治。如今,在提高制度执行力面前,我觉得,“小金库”再也没有“春天”了。
我们通常所说的“小金库”(little coffers,也译作hidden reserves 或off-book accounts),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或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形象而通俗地讲,就是部门或单位的“私房钱”。基层群众最痛恨、反映最强烈的也是这个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小金库”。对“小金库”的清理、整顿和检查历来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财经法规,变换各种手法私设“小金库”,从而使“小金库”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既侵害了国家利益,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又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根治“小金库”,势在必行,民心所向。如何采取强有力措施,彻底封杀“小金库”呢?笔者在分析“小金库”产生原因、危害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小金库”的对策和怎样盘查“小金库”的技巧。
一、“小金库”问题的渊源
在老百姓中经常会听到一个词语“私房钱”,一般指夫妻中某个私自存有的,不会告诉自己的老公或老婆,自己花费对方都不知情。而在我们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的“小金库”其实就是单位自身的“私房钱”。“私房钱”自古就有,“小金库”亦然。
早在1989年11月14日,国务院就发出《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清查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库”的各项收支,以及历年滚存的“小金库”结余。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作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小金库当时的概念,并界定了清查小金库的内容和范围。1995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要求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进行重点清查。此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加强清查工作。
可见,分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央政府就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库”,说明“小金库”问题由来已久。在社会现实中,“小金库”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中是普遍现象,不设“小金库”的单位或部门反而是少数,甚至是例外,只是“小金库”有大有小而已。
2009年4月23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订和颁布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今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党中央和国务院联手行动,将“小金库”和党纪处分挂钩,并发动群众来监管。
近日,中央纪委又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足以可见,这次是动了真格。
二、“小金库”产生原因及危害
(一)产生原因
“小金库”是账外资金的俗称。“小金库”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不合法收入,现实中常见的有私自截留单位收入或违法、违规获得的收入,非法收受的回扣等。“小金库”支出主要用于不能进入正规账务的灰色支出,常见的有发放国家规定之外的奖金、福利,公款消费,支付好处费、回扣以及单位行贿等。国家对私设“小金库”三番五次禁止,但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偏差。一些领导不是不知道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而是认为国家财会制度规定限制太多,为办事方便私设“小金库”,认为“小金库”是业务活动的润滑剂,是辅路搭桥、沟通关系、寻求生路的秘密武器。有些领导为笼络人心私设“小金库”,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为职工谋福利,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只要不往自己腰包里装,就犯不了大错误,即使为此犯错误也无所谓。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存在认识偏差,利用“小金库”混水摸鱼,中饱私囊。由于这些原因,给“小金库”提供了滋生的主观条件。有些领导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授意、指使甚至强迫财会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收支、虚列支出。有的会计人员唯领导之命是从,整天为做假帐大动脑筋。
2.私欲膨胀。由于“小金库”属违规设立、暗中存在,在管理、使用上不公开、不透明,更谈不上监督,同时,可为小群体、小集体带来利益。因此,“小金库”的存在等于给有些单位领导提供了一个可以任意支取现金,逃避监管的私人钱柜。小集体和单位一些职工对私设“小金库”有着共同利益基础,大多采取默认、放任的态度,一般不会主动抵制或举报。
3.环境感染。外部环境感染是私设“小金库”的客观原因。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通过给上级或有关部门送礼,使本单位的某项事业或工作得到发展,便设置“小金库”,依靠“小金库”的资金来换取政绩。
4心存侥幸。一是认为所做手脚天衣无缝查不出。二是认为给大家谋福利,即使被查出个人也不会承担责任。
5.查处乏力。一是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在“小金库” 问题上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处罚太轻。一般“小金库”的钱都打着为单位和集体办事的幌子,只要没有明显的贪污痕迹,没有太出格的开支,大都轻易放过。一些检查单位对一年一度的“收支两条线”检查和财务审计不深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处罚力度弹性大,处罚不力。以罚代“刑”,只侧重处罚单位,不侧重处罚责任人,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批评从严,处理从宽。特别是对私设的“小金库” 一收了之,对“小金库”。二是执纪人员业务上缺乏相应的手段与技巧。三是处理难,如一旦查出某单位“小金库” 问题,有关方面就会出面说情、打招呼甚至直接干预。使得违纪问题难以查实,使查处工作走过场,导致私设“小金库”行为屡禁不止,蔓延泛滥。
6.责任难分。目前,由于实行党政负责干部“三个不直接分管”,单位“一把手”不具体分管财务,分管领导虽分管财务,但重大事项往往是领导集体研究和领导签字同意的,一旦被查出,责任就很难分清。个别人从小团体利益出发,认为设立“小金库”反正是为了大家,既不担风险,也出不了大问题。“小金库”资金大多数都是单位主要领导把持,账薄管理混乱、原始记录不全、无记帐凭证、无收支凭证、以白条记帐、甚至销毁票据等等,财务人员不敢过问,内审机构躲着走,得到实惠的职工往往对“小金库”守口如瓶,内部不报,外部又无帐可查,从而使执法行政部门无能为力。
(二)“小金库”造成的危害
其一,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破坏企业财务制度,使得大量资金游离于财务核算之外,单位效益缩水。“小金库”主要用于给少数或个别人任意提高福利待遇,动辄以各种名目滥发奖金、补贴,请客送礼,招待应酬,报销个人费用和职务消费开辟了通道,助长了奢侈之风,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其二,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单位“小金库”即使设立出纳管理,也只是直接听命于“一把手”,本人只负责账面的简单记账处理,从不过问“小金库”支出款项的真实去向和实际用途,报销凭证也很不规范,“小金库”即使出现了问题也长期不会被发现,这就使“小金库”成为一些单位领导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温床”。
其三,影响领导干部前途。“小金库”的客观存在本身就是违规违纪行为。“小金库”问题一旦被查处,主要责任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将受到处分,对主要领导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当事人的家庭及本人前途都要受到影响。此外,以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利用“小金库”向上级部门、关系单位或个人“进贡”,即使用公款行贿,如果达到一定数额,相关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诱发职务犯罪。由于“小金库”本身是暗中存在,因此,其管理绝大多数不规范。从“小金库”的设立、到支出、收入以及做账往往由极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知晓并管理,且是单位负责人或领导心腹。“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主要是单位“一把手”和具体经办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等。可以说,单位“一把手”和财会人员已成为因私设“小金库”导致职务犯罪的频发涉案群体。
三、治理“小金库”的良策
“小金库”的存在,在滋生贪污腐败现象的同时,也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资产严重流失,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助长私分公款及送礼、吃喝玩乐等公款消费的腐败之风。为此,要借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之机,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治理,彻底清理“小金库”,使其不再腐蚀人的思想,滋生腐败行为,危害国家的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遏制“小金库”的发生,使其“春天”不再到来。
第一、加强教育培训,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对单位“一把手”的财经法规教育和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培训,促使其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认清“小金库”的严重危害性。产生“小金库”实质上是一种领导行为,只要单位主要领导不同意、不默许,“小金库”就产生不了。同时还要结合典型案例,用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警示,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标准,增强执纪执法可操作性。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会计集中核算,推行财务集中收付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收支的透明度等。要建立和完善“小金库”问题“一把手”责任追究制,改革财会人员的现行管理体制,对财会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一律实行 “双重管理”、“双轨考核”、“定期轮换”。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小金库”的形成。
第三、建立联合办案机制,用“重典”严惩不贷。纪检、财政、审计等机关要把查处“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把查隐患、堵漏洞、搞整改作为工作的重点,一旦发现问题,决不能重检查轻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单位领导要就地免职,并及时曝光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绳之以法,决不能手软,更不能使其逍遥法外不了了之。
第四、提高执纪执法部门队伍素质,增强查办能力。实践证明,提高执纪执法部门队伍素质,是清理“小金库”的根本保证。要对执纪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探索检查“小金库”的技巧和方法,增强执法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第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铲除腐败滋生的“温床”。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建立廉洁污点档案,把“小金库”问题纳入到各单位党风廉洁建设中进行考核,实行党风廉洁建设不达标的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员干部的行权用权行为,强化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完善机制,切实发挥上级部门监督、领导班子内部同级监督、群众监督、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通过设立“小金库”问题举报箱,公布专门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同时要强化制度的刚性原则,提高执行力,设置“高压线”,只要设立“小金库”就是违规违纪,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盘查“小金库”的技巧
一是突击盘查法。突击盘查库存现金,检查库存现金实存额与帐面数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查明原因,顺藤摸瓜,一追到底,挖出"小金库"。
二是帐户核对法。查实被审查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再同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若有其他帐户存在则说明该单位有"小金库"帐户。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核实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是否相符,若不相符,逐笔勾核,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小金库"问题。
三是收入票据核查法。全面了解被审查单位经济交往活动范围,掌握各种收入的来源是否全部计入单位法定帐,同时严格审查,单位收入票据统购、使用、缴销、结存情况,清点所提供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发票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等。
四是支出追查法。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作"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自制票据的真实性;开支较大的基本建设、大件办公设备购置、一次性金额较大的开支等。
五是往来款项核查法。重点关注是否违规出借资金或投入资金的情况,跟踪其利息收入或收益去向;关注长期挂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已收回,但资金未在帐面上反映的情况;关注"应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债务类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应当属于收益性性质而挂帐的情况,进而跟踪收益的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小金库"。(李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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