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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阳光事业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是严惩腐败的关健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是继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以来,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将教育、医疗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国家反腐败的整体法律框架之中,其背后更说出一个道理:我们不光是要建设一个阳光政府,而且要在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建设阳光事业。本来,医疗、教育在我国一直都是典型的公益性事业,“救死扶伤”、“教书育人”的根本使命早就内在地决定了它们的这种职业的行业本性。但现在,事实与初衷完全相反——“商业贿赂”不仅相当普遍存在,且“较为突出”。所谓“救死扶伤”、“教书育人”,现在看来更像是一桩桩生意,而非充满公共使命、道德责任感的社会事业。在老百姓看来,“政府”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形象存在的,政府机关固然是属于“政府”,教育、卫生等公用事业也是“政府”,任何“部位性”的疽烂和溃疡,都可能直接给老百姓造成整体性的负面印象。因此,无论从何角度、何立场,政府都必须去严查阳光事业中的腐败,具有严惩腐败的义务感和紧迫感。

  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法制的公开性、强制性、稳定性,可以较好地把公用事业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铲除。要开展卓有成效的反腐败斗争,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一整套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去惩治腐败,去规范教育每个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的行为。阳光事业的反腐败斗争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把公共事业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行业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公益效能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制建设与反商业贿赂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建设一个阳光事业的基础和保证。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公用事业法律体系。笔者感觉,现有的公用事业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并且法律体系的完善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商业贿赂的形势正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还将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公用事业建设,完善公用事业制约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立法,为阳光事业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其次,要有一套健全的监督机制。诚如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我国的公共事业部门,在各行业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我监督的结果,是部门小利益泛滥,形成了由上至下的全体性腐败。如此,必须用立法或制度对公用事业的运行加以监督。

  反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商业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商业贿赂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必将为我国公共事业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阳光事业”。(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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