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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监督

编辑:邹太平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0 来源:新华廉政/中国监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在对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方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网络监督引发的反腐倡廉热点事件的曝光,有力促进了相关事件的处理。面对越来越热的网络监督,只有正确认识,冷静对待,科学处置,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监督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正确对待网络监督要把握好“四性”

        当前,网络监督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的来看,网络监督有几个基本特点。

        网络监督的必然性。网络作为新兴媒体,是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信息化条件下推动社会建设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和潮流。面对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监督,要重视而不能忽视,要接受而不能排斥,要引导而不能压制。那种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予以阻挡,或者将其作为“反腐利器”一味加以推崇,都是有失偏颇和不足取的。

        网络监督的优越性。网络强大的聚合性、天然的互动性、广泛的代表性、信息容量的庞大性、传播的快速性、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和不可控性等特点,使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部门提供大量而直接的监督线索,也可以以其特有的力量推动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网络监督的非规范性。由于网络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范,以及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因此,网络监督走向成熟理性,还有一个过程。

        网络监督的局限性。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舆论的显示器、晴雨表,但它和其他媒体一样,本身只是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平台,权利人只能借助这一载体表达意愿,施加影响,而不能代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因此,网络监督反映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依靠职能部门。

        妥善应对网络监督要抓住四个要点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在网络曝光后,由于情节恶劣或当事人身份特殊等原因,网民群情激愤、反响强烈,在很短的时间内掀起舆论讨伐的高潮,从而引发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在涉及热点的跟帖、评论中,除了大量的举报线索和意见建议外,也夹杂着一些偏激的言论、极端的观点甚至是恶意的诽谤。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占了上风,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舆论监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群体舆论暴力。

        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既不能“避、拖、捂、护”,迟迟不予正面回应,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听风就是雨,先入为主,草率表态,随意定性,放弃冷静理性的分析和判断。事实上,任何涉及党员干部的网络监督热点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蔓延、爆发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快速的处置反应力以及沉着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控制事态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发现要早。网络传播“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处置网络监督热点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一些网络舆情出现异常苗头后,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控制和有效引导,就有可能迅速扩大,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舆情出现异常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第一时间技术干预,牢牢把握工作先机和主动权。

        二是核查要快。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被曝光后,一些网民利用“人肉搜索”,将一些鱼龙混杂的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问题愈发变得扑朔迷离,更加激起其他网民对真相的渴求,很容易引起炒作。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及时查明事实真相,把客观、公正、翔实的权威信息公之于众,以正视听。只有不隐不瞒、实事求是地还原事实真相,让网民得到真实、透明的信息反馈,才能止住不实传言,获得理解和认同,避免节外生枝和事态恶化。

        三是定性要准。网络披露的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并掺杂着较多的感性成分,对当事人所涉问题的定性处理尺度很难把握,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把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努力透过事件的表面现象,查清问题的实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违纪性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作出恰当处理,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处置要依法。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办事。妥善应对网络监督热点也不例外。如果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但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南京“周久耕事件”发生后,面对网民激愤的情绪和质疑,纪检监察机关顶着巨大的压力,严格按照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程序进行初核,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免职的组织措施,进而立案调查、“双开”,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使周久耕案件的查处最终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一致认可。专家认为,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龙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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