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和发现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
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其中不乏省部级干部。这让我们看到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不管是谁,无论级别有多高,只要搞腐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但也要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执行还不够得力,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隐秘、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智能化,有些腐败案件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从发生到暴露的“潜伏期”太长。这也让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及时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腐败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也可以让腐败分子在其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时候受到惩处,早日重新做人。其二,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被惩治率,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让他们真正认识到“不能腐败,腐败必被惩治”。
及时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就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的那样,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就要多管齐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旦有腐败案件的线索,就要认真核查、一查到底,对腐败的苗头性问题也不能轻易放过,使腐败分子难以“潜伏”。
只要我们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惩治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就一定能缩短腐败行为的“潜伏期”,及时发现和惩治腐败分子,从而做到遏制腐败、预防腐败。(记者 尹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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