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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逃逸式辞职”虽“辞”难“逃”

编辑:孙志前 发表时间:2025-07-23 08: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这一现象,聚焦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领域,丰富监督手段、扎紧制度篱笆、深化廉洁教育,推动查治结合、系统施治。

  “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逃逸式辞职’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近段时间,一批国企领域腐败案件被严肃查处,在相关通报中,“逃逸式辞职”引发关注。

  “逃逸式辞职”是为了逃避处罚而选择主动离职的行为,有的干部离职前利用职权“埋线织网”,或为特定企业及个人输送利益,或提前铺就“旋转门”通道,待其身份转换后即进行利益收割;有的干部预感问题即将暴露而突击辞职,企图切断公职身份与违纪违法行为的关联,妄图“人走事消”……这些行为,表面上看是职业路径转换,实则是腐败形式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其本质是试图将公权力私有化、期权化,进而实现“权力套现”。然而事实证明,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违纪违法,最终都会受到纪法惩处。

  反腐没有“既往不咎”,离职更非“免责金牌”。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完善了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针对“逃逸式辞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等逐步健全完善,大大压缩“逃逸式辞职”的空间。

  “逃逸式辞职”背后隐藏的腐败行为由于潜伏周期较长、权力变现跨度久,使得在发现、查处上存在一定难度。防范问题干部以辞职、离职为“隐身术”逃避监管和惩处,要从多个方面着力。比如,着重抓好审批、资金、项目、人事等关键领域,明确职权清单、权力边界和运行流程,做好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及时发现“逃逸”苗头、防止“提前筑巢”;严把离退关口、加强离任审计,深化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不能让问题干部“说走就走,想走就走”;注重事后管理,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干部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定红线,堵住投机漏洞,建立领导干部全周期管理档案,对其离任从业情况展开跟踪监督评估,斩断腐败变现之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前,多地探索健全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系统性治理“逃逸式辞职”:湖北省荆门市明确要求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其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及从业限制规定,并由组织部门协同纪检监察、保密等单位复审,让“带病离职”者难过关;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监督,协同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力量,加大发现、识别和查处“逃逸式辞职”力度……覆盖“在职—离职—退休”全周期的监督网络加速织就,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都被置于阳光之下,“逃逸式辞职”的伎俩必将无处遁形、无法得逞。(杨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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