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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编辑:不详 发表时间:2011-04-01 16:20 来源:未知

湖南出台《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会现场一

 

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效能(优化)办主任李利君作情况说明

 

 

47,湖南省委外宣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湖南省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效能)办主任李利君就《处理办法》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先后颁布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等旨在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次出台的《湖南省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着力于对党政机关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大量出现的不足以构成违纪、违法情节,却又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问题进行问责,破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的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够不上”、“管不着”等难题。

《处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六条。主要有总则、处理的情形、处理的方式及运用、处理的程序、附则等内容。适用的问责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适用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适用的问责情形涵盖公共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含执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服务、执纪执法司法、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十一个方面。

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九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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