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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众参与立法,湖南作出了很好表率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6-10-18 10:33 来源:湖南日报

北京大学教授 姜京明

    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是现代民主区别于传统民主的重要标志。公众参与立法相对于传统的代表机关立法、行政立法和专家立法的优势有五:其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不要说行政机关立法和委托专家立法,就是代表机关立法,其民意反映程度也显然不及公众参与立法。民意可以一定程度地被代表,但不可能完全被代表。因为代表者在代表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使民意不同程度减损、改变和渗入代表者本人或所在利益团体的意志。其二,有利于更深切地考虑和处理立法直接调整对象的关切、困难和合理预期。公众参与立法的重点是作为立法直接调整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这些对象的参与对于立法保障他们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显然是有益的。其三,有利于不同利益团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平台上博弈。立法避免不了利益博弈,关键是博弈的平台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很显然,公众参与、“开门”立法所构建的博弈平台是最公开、公正、公平的。其四,有利于保障立法符合客观现实、在实践中具有最大限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广大社会公众生活在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中,对立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最为熟悉,最知根知底,从而能寻找出解决相应社会问题的最可行和最具可操作性的方案。其五,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立法直接调整对象对立法必要性和作用的认识,从而减少他们在立法实施中可能的抵触情绪,从而增强立法的实施效果。

    当然,公众参与立法需要一定的民主法治环境和技术条件的支撑。在当下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互联网已相当普及和公民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已经有了较大提高的社会环境下,我国“开门”立法的条件应该说已经相对成熟了,关键是各级领导和立法机关(特别是行政立法机关)起而行了。湖南在推进公众参与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全国各地做出了很好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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