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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严格“三项制度”规范决策行为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5-07 15:25 来源:株洲县纪委
近年来,株洲县为规范和监督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并严格执行了三项制度,一是集体决策制度;二是决策公示与听证制度;三是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集思广益,集中大家的智慧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决策失误、徇私、滥用职权等现象,坚持集体决策是规范决策行为的首要措施。各单位把需要实行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和调拨、重要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涉及民生民利的重要举措以及其他全局性工作列举出来,这些事项必须进入集体决策方可生效。所谓集体决策并不仅仅是与会者围坐一起举手表决,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须事先征得同级党委、党组的同意,开会前2天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有决策权的班子成员。决策过程应充分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禁止独断专行,“一把手”坚持末位表态。
二是认真执行决策公示与听证制度。县政府及县直各有关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须包含决策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有关数据和资料、专家意见、行政成本和反馈的渠道等内容,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还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行政决策听证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笔录要连通决策方案一同报上级机关审查、审批。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各单位不得召集会议讨论通过。
三是坚决执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是指追究决策者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决策失误应追究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县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并负责督促失误决策的整改、纠正。对于一般过错,可采取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严重的要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甚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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