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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推行基层部门负责人效能监察制度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5-11 09:56 来源:衡阳县纪委

    今年,根据部分投资商反映的“上面很好,下面好狠;局长说好,股长难办”的情况,衡阳县加强对行政部门的涉企股室的监督和考核,出台了《衡阳县涉企重点队站股所效能监管工作方案》以及《衡阳县涉企重点队站股所效能监管工作评价评分细则》,将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测评对象直接定到股室,做到目标细化,权责分明。

    一、加强监管领导。全县重点中层涉企岗位的效能监察,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委政府督查室、县人事局相关领导为成员,与县优化办、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县纪委行政效能室合署办公,由县纪委、监察局主管优化环境和效能监察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委政府督查室、县人事局配合参与。

    二、延伸监管触角。效能监管内容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三、拓展监管范围。全县涉企单位重点队、站、股、所都纳入效能监管范围,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从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选取100个岗位作为重点监管岗位,悬挂效能监管“公示牌”并在媒体公布。其它部门重点岗位根据群众反映和工作实际,随时列入监管。

    四、强化监管措施。一是实行百分制评价评分制度。采取日常评价、集中评价、社会满意度评价等三种方式,评价结果量化为分值,其中日常评价占60分,集中评价占20分,社会满意度评价占20分,年中和年底进行排名。日常评价,重点监管对象每月向县效能监管办公室报送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情况,县效能监管办公室根据报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收集单位和群众的反馈意见;集中评价,每半年评价一次,以测评表形式进行综合印象评分,参加测评人员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从县内多层面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社会满意度评价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统计。二是建立结果运用机制。对于重点监管岗位,每半年在县内通报效能监管结果一次,年度内连续两次排名前十位的,授予“十佳优质服务岗位”称号,对其负责人授予十佳队、站、股、所长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干部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半年度排名末十位的,由效能监管办向其发出效能告诫其负责人向县效能监管办公室作出限期整改承诺。效能监管结果在年度内连续两次排名末两位的重点岗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免去其岗位负责人职务,两年内不得在相同层次岗位任职,不得提拔重用。效能监管结果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向参评各单位反馈。垂直管理单位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将效能监管结果和奖励、惩诫建议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三是实行联动责任追究机制。被监管的队、站、股、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出现问题,除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单位直接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效能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王清

 

附:

衡阳县涉企重点队、站、股、所效能监管工作评价评分细则

    评价评分实行百分制,日常评价占60分,集中评价占20分,社会满意度评价占20分。

    1.日常评价

    实行加、扣分方式,日常评价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根据各被监管对象上报的受(办)理事项月报表及检查、反馈情况评分,每半年由县效能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研究一次加、扣分,并建立评价档案。

    被监管的部门单位重点岗位某项工作受到中央、省、市、县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4、3、2、1分,定为创新、特色工作并被推广的,再予以相应的加分。

    被监管的单位重点岗位某项工作(或工作人员事迹)在中央、省、市、县重要媒体作正面宣传报道的,分别加2、1.5、1、0.5分,定为创新、特色工作并被推广的,再予以相应的加分。

    参评单位重点岗位年内发生下列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从评价结果中扣除相应分值。

    (1)受理企业、群众申办事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超时每件次扣1分、首问不负责每件次扣0.1分,不一次性告知每件次扣0.5分。

    (2)受理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办理不认真、办结不及时的,每起扣0.5分。

    (3)在为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态度生硬引起投诉每件次扣1分,办事过程中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每件次扣5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4)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该解决的不解决,或解决不及时,造成重复投诉或越级投诉的,每起扣1分。

    (5)对转办或交办的案件和问题查办不到位、不认真,或没有按时办结并报送情况的;在各种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已作了反馈,仍不处理、不整改的,每起扣1.5分。

    (6)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行政问责的行为,按问责档次分别予以扣分。一般工作人员被批评教育的扣0.5分,被口头效能告诫的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扣1.5分,被书面效能告诫的扣2分。若中层干部被问责的双倍扣分。

    (7)单位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的(以立案时间为准),党纪处分按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扣1、1.5、2.5、3、4分;政纪处分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分别扣0.5、1、1.5、2、3、4分。若队、站、股、所副职干部被查处的双倍扣分。

    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末位。

    (1)发生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经查实,在评议评价中以不正当手段串、拉评价票的;

    (3)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2.集中评价

    集中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参加评价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表。集中评价表采取综合打分办法,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清楚”四个等次。

    3.社会满意度评价

社会满意度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县效能监管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统计,评价采取综合打分办法,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清楚”四个等次。

    4.统计汇总

    在日常评价、集中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的基础上,每半年对参加集中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排出名次;年终根据各个半年度评价情况排出综合名次。

    (1)积分换算。集中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结果采取加权综合积分的办法。设定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满意率权数,分别为1、0.6、-0.2(不清楚权数按基本满意计算)。积分=(满意率×1+基本满意率×0.6-不满意率×0.2+不清楚率×0.6)×20。

    (2)半年度汇总。将集中评价、社会满意度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评价结果按相应比率折算分值后相加,排出半年度名次。

    (3)年终汇总。将年度集中评价、社会满意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与日常评价结果按相应比率折算分值后相加,得出结果,排出年终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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