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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来山: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编辑:高蓝 发表时间:2010-05-12 09:08 来源:湖南日报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风险矛盾交织并存。要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目标,必须把依法加强应急管理贯穿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全过程,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也必须依法搞好常态管理和加强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提高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实施办法》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它详细规范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和政府、社会、个人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各项关系,将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升华,具有鲜明的湖南特色,成为湖南应急管理方面具有最高效力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并施行《实施办法》,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日益走向成熟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一些规律性认识。一是必须坚持将以人为本作为第一追求。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落实到预防准备、预测预警、处置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二是必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建立健全科学应对、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必须要以“一案三制”为核心,将成功的做法和规律性认识通过制度建设予以升华,并最终形成一系列法规、规章,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些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关联性和危害性不断增强,应对难度不断增大。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精神,总结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应急管理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四是必须坚持强化基层、源头治理。突发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也在基层。只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广泛发动基层群众,积极整合资源,有效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法治提升能力,法治转变作风,法治改变生活。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应急意识和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要抓好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实施办法》学习活动,使机关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都能知法、懂法。二要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妥善组织,各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着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要搞好落实配套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四要加大执法力度。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创应急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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